欧盟新食品法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欧盟新的食品卫生法规正式生效。对欧盟各成员国生产的以及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食品、肠衣、奶制品以及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管理与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等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
这一新规定对我国农产品究竟会产生什么影响?就此记者采访了青岛检验检疫局有关专业人士和鲁、苏、辽的部分农产品出口企业。
新食品卫生法规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法规数量被大大简化,新法规将不再把食品安全和贸易混为一谈,只关注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问题。
二是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强调了食品生产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对食品从原料到成品储存、运输以及销售等环节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要杜绝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污染,更加强调食品安全的零风险。
三是突出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管理与食品的可追溯性,强调食品尤其是动物源性食品的身份鉴定标识与健康标识。
四是强调了官方监管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官方监管控制工作涉及保护公众健康的所有方面,包括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方面。这将意味着今后向欧盟出口的农产品,不但要符合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还要放大延伸食品安全管理链条,对我国官方监管工作与出口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欧盟对动物福利的新规定为例,向欧盟出口的生猪出生后要吃13天母乳,不可用水泥修建猪栏以满足猪拱食泥土的天性,还要在猪栏里铺上稻草,运输生猪的过程中要每隔8小时让猪休息24小时,宰杀前要先将猪电晕才能进行宰杀,以减少宰杀产生的痛苦。对比这些标准,目前我国养殖企业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我国对欧盟猪肉、牛肉类食品的出口一直少之又少。
此外,专家认为,随着新标准的实施,欧盟对全过程的监管要求使企业在饲养、运输、人力等方面的投资随标准提高而增加,这意味着我国农产品对欧加工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将逐步增加,企业对此应有所准备。
政府相关部门和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对策略分析
面对欧盟食品新法规提出的近乎苛刻的高标准、严要求,短期内,对欧出口农产品企业应根据欧盟新法规进行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特别是HACCP体系、全过程控制、良好屠宰规范、良好养殖规范、良好卫生规范、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保护等方面的不足,并尽快自行整改、提高。检验检疫部门、农业生产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应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帮助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完善自检自控体系,确保食品全过程的卫生控制与管理符合欧盟的新法规。
为确保企业对欧农产品的顺利出口,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作用,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源头的监管作用,以“公司+基地+标准化”的模式组织食品原料、农产品的生产;着力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力度,推行科学的、生态的种植和养殖,减少农业化学品的使用量。
其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严禁生产、销售国际上和我国法律法规已经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建立农药、兽药销售、使用的控制网络;积极研究高效低毒的农药、兽药;在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的种植、养殖源头加大宣传力度,指导种植、养殖人员合法、规范地使用农药、兽药,引导和推广绿色和生态种植、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