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在初裁中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10年4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初裁中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中新网4月28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4月28日,商务部公布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决,美国应诉公司被裁定3.8%-11.2%不等的从价补贴率,未应诉公司从价补贴率为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