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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生物签署框架协议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01-12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梅花生物)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12月17日起连续停牌。随后按照具体进展情况,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今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孟庆山先生转来的《希杰第一制糖株式会社与孟庆山关于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重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孟庆山先生和交易对方希杰第一制糖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希杰,系一家依据韩国法律设立并在韩国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股票代码:097950.KS)签署了部分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方案

  1.新股发行:梅花生物向希杰发行股份购买其在中国境内的氨基酸发酵资产及其配套资产。

  2.老股转让:孟庆山及梅花生物相关股东向希杰或希杰指定的其他当事方转让梅花生物部分股份。

  3.老股转让及新股发行互为前提条件。

  二、排他性

  协议为排它性协议。在正式协议签署直至执行完毕之前,除非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交易,双方均不得就涉及协议中预期进行的交易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交易、或为达致与上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任何交易的事宜,直接或间接地与协议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洽谈、联系,或向其索取或诱使其提出要约,或与其进行其他任何性质的接触(双方并同意将促使其各自之关联人士不作出该等行为)。

  三、违约责任

  双方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相互配合支持,为积极促成协议项下正式协议的签署而尽力。如违反协议致使未能签署正式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四、其他事项

  1.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除有关信息披露、保密性、排他性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相关条款立即生效外,其它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协议同时以中韩双语书就,中文条款以及韩文条款内容一致,具有同等效力,若两种文本的文义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正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各项工作。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预案,及时公告并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告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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