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爆炸重大事故教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全力防范和遏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严守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经研究,山东省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排查治理范围
本次排查治理范围包括全省所有环境风险源企业。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排查治理重点
1. 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产、批建不符等环境问题。
2. 废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达标情况。检查是否按环评和审批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暗管偷排、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3. 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废水进入清净下水管网偷排、清净下水进入废水处理设施稀释排放等环境问题。
4. 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及处置情况。结合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检查危险废物是否全部落实有效处置途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申报、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利用、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问题;废气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5. 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检查自动监测设施是否按要求实现废水、清净下水、废气的全覆盖,是否全部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维护记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扰乱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等环境问题。
6. 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全面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科学评估环境风险等级,是否及时修编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是否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是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7. 环境应急监测预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在风险单元安装自动监测预警装置,并保持运行情况良好。
8. 环境应急防范设施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是否科学合理设置围堰、应急池等防范设施,是否在罐区等风险点安装自动喷淋设施,是否配备足够的应急处置物资并确保可用好用。
9. 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机构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制。
10. 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情况。包括企业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培训和演练记录以及相关会议纪要、书面报告等材料是否齐全。
实施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上旬)。各市生态环境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细化检查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自查整改阶段(4月中旬至5月中旬)。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辖区环境风险源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有关企业开展全面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并将检查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中,对发现的一般环境风险隐患迅速进行整改;对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立即制定整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实施。5月10日前,有关企业向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全面检查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中旬)。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对辖区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现场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对重大环境风险隐患跟踪治理,确保整改到位。各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对辖区内排查治理工作进展及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并组织人员对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隐患治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四)省级抽查阶段(6月中旬至7月中旬)。省生态环境厅成立检查组,对各地排查治理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以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为主,从“山东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系统”随机抽取名单,采取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方式组织实施。
(五)总结上报阶段(7月中旬)。7月20日前,各市生态环境局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工作总结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省级抽查情况一并下发通报。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责任感、敏感性和主动意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坚决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二)加大整治力度。建立挂账销号制度。对本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立行立改;短期不能整治到位的,要尽快制定科学整改方案并迅速实施。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以本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构建环境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本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属地责任不落实、问题查处不严、整改进度缓慢、工作措施不力的,将视情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