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国内大豆市场» 正文

业内人士谈《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中国大豆进口的影响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随着《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市场人士开始更进一步地关注其对我国大豆市场的深层次影响。为此,本报记者专程就该办法走访了中国粮食商业协会会长沈思义。

  记者:《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已引起越来越多的人们关注,您能否就此谈几点看法?

  沈思义:一段时期以来,大家对转基因大豆进口问题十分关注,其实,对非转基因大豆进口问题也应予以高度重视。这是因为,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办法》涵盖了整个粮食和饲料的出入境管理,其中自然包含了转基因和非转基因大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出入境管理的具体措施。所以,认真了解和掌握《办法》具体内容,对于从事粮食流通的人们来说是极为必要的。我们知道入世后我国农业面临的挑战。以我国大豆为例,近些年来,南美、北美种植面积不断扩大,产量直线上升,而作为原产地的我国,大豆产量却徘徊不前。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国际市场上廉价大豆的冲击不能说不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我国许多部门为利益所驱使,对进口大豆趋之若鹜,连纺织、土畜产品部门,甚至科研部门都舍本而搞大豆进口,造成进口大豆充斥市场,国内大豆市场价格剧烈波动。许多油脂、饲料加工企业深受其害。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种豆积极性严重受挫。这种情况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不能任由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的《办法》以及农业部公布的关于转基因大豆进口若干管理办法都明确表示,我国进口大豆必须有序,而且要有秩。这就要加强对市场的规范。

  记者:《办法》作为规范大豆市场的重要法规,其规范内容主要有哪些?

  沈思义:概括地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调整了贸易企业和加工企业的关系,明确加工企业是进口主体;二是理顺了政府进口审批和企业贸易合同的关系,先审批后签合同;三是明确了两地检验,以到港检验为准;四是增加了审批环节,便于总量调控。

  记者:您能否谈谈《办法》在调整贸易企业和加工企业的关系方面将给贸易部门带来哪些影响?

  沈思义:《办法》明确规定,进口粮(自然包含大豆)只能用于生产加工,这就意味着贸易部门进口大豆只能是加工企业的“代理商”,而不能进行“自营”。不能“自营”给贸易部门带来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贸易部门有代理权的,首先须有进口权,而有进口权的贸易企业数量很少。这就迫使大批无进口权的贸易企业退出大豆市场,大大减少了流通领域的无序竞争,使流转在流通环节的大豆随之减少。二是大批中小加工企业将无法获得进口大豆原料。因为这些中小企业对大豆需求量小,又没有进出口权,而要进口大豆,就必须请贸易企业“代理”。而进口一船大豆,一次装运至少5万吨以上,大量中小企业根本消化不了,必须由若干中小企业拼装成一船运量,贸易企业才能“代理”,然而又由于各中小企业在进口数量、价格、到港时间要求不一样,贸易企业很难为其拼装成一船。这就迫使大量中小加工企业只能从国内产地购买大豆原料。当然,办法是有的,就是进行交易手段现代化,建立粮食电子交易网,让大量中小加工企业入网,代理商根据其需求进行重新组合,达到代理进口的目的,但由于政策、环境、习惯及技术等原因,贸易网建设不是一两年能实现的。三是进口大豆无法进入期货交割领域。由于进口大豆只能用于直接加工,不能流通,如直接或变相进入交割库,就属于违规。

  记者:从理顺政府进口审批与贸易合同的关系看,《办法》出台前后有何区别?

  沈思义:《办法》出台前,进口大豆是先由中外企业签订合同,然后再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这样做,政府审批只是流于形式,因为大豆进口合同一签,信用证一开,就木已成舟,政府只能同意,根本谈不上调控。《办法》出台后,须先报批,经政府审查同意符合要求后,中方才可与外方签合同,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签,并且有时间限制,如在规定时间内由于价格原因未签合同,下一单则需要重新申请,并且无论变更目的地还是数量也都需要重新申请,这就真正起到了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就如水闸一样,闸内水多了,闸开得小一些;闸内水少了,闸开得大一些,从而有力地保护了国内大豆市场。

  记者:《办法》如何解决两地检验的问题?

  沈思义:以离港检验为准还是到港检验为准,事关国家主权。国际惯例都是以到港检验为准的。但很长时间来,我国进口大豆实际上是以离港检验为准。我国口岸虽然也设有检验机构,但由于双方合同中已注明以离港检验为准,货到岸后,检验机构即使发现问题,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同意进关。《办法》出台后,明确必须以到港检验为准,情况就不一样了。过去进口大豆,泥土、杂质、假高粱甚多,这些都是严格禁止进口的,要给予退货或销毁处理。而外方很可能怕担风险而又拒绝修改原来的条款,中方鉴于有了明确规定,就不会再做退让,否则就会冒企业破产的风险。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中外企业双方应当继续协商,这就需要时间。当然,变通的办法有,但也需要时间,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记者:《办法》是否增加了审批环节,延长了审批时间?

  沈思义:《办法》对大豆的进口,不但要求进口部门提供一系列材料,而且要求境外出口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政府部门要经过几个环节审批,每一个环节都有不批准的可能;此外在时间上又要拖得比较长。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千金消失在一念之间。这就要求企业不能盲目进口,应加强预测,科学安排生产,合理利用资金,否则会铸成大错。政府部门利用打时间差来调节国内供求,时间越长,越易于调控进口总量,不至于造成进口一时多一时少的状况。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些审批和调节是从欧、美、日学习来的,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也是符合WTO规则的。

  记者:《办法》的出台,其意义何在?

  沈思义:《办法》的出台,其作用不仅仅是规范市场,而应从更高的视角去审视。目前,我国粮食加工企业甚多,仅贸易及油脂加工厂大大小小就超过5万家。而国内一些资深专家认为有数百家大企业就够了。若按此预测,这就意味着将有大批加工企业、贸易企业面临破产、倒闭。《办法》的出台,无疑将催化这一进程的实现。这不是一件坏事,而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否则怎么可能产生一批高水平、强实力、能参与国际竞争的现代企业呢?同时,《办法》的出台,也将对期货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大豆市场走出“影子”市场的阴影,有利于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大豆期货市场。

  (据期货日报)
 相关新闻
管理员信箱:feedchina1@163.com

Copyright © 1998-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饲料》杂志社
Email:feedchina1@163.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