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国家股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汇集团”)的通知,双汇集团于2003年6月13日与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宇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的有关事宜提示公告如下:
一、股权转让概述
1、双汇集团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20787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0.72%)中的8559.25万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转让给海宇公司。
2、双方确定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4.14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5435.295万元。经双方商定,海宇公司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3、本次股权转让后,双汇集团持有本公司国家股12227.7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5.72%,仍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海宇公司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8559.2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为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二、海宇公司简介
1.公司名称: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
2.办公地址:漯河市衡山路创业中心大楼2层
3.注册资本:72958万元
4.法定代表人:贺圣华
5.主要股东及股权比例:贺圣华、郑孟印、曹俊生、刘振启、张延春等16位自然人,其中贺圣华持有18.50%的股权,郑孟印持有17.41%的股权,曹俊生持有11.79%的股权,刘振启持有5.04%的股权,张延春持有4.52%的股权,其他11位自然人合计持有42.74%的股权。
6.经营范围:种植业、养殖业、饲料加工业、食品加工业、机械制造业、电子制造业、包装业、商业、物流运输业的投资业务,房地产业投资及其他投资业务。
本公司提示投资者,本次国家股股权转让事宜尚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本公司将根据此次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双汇发展
股票代码:000895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漯河市衡山路创业中心大楼2层
通讯地址:漯河市衡山路创业中心大楼2层
联系电话:0395-2663899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3年6月16日
特别提示
(一)本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本公司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公司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权转让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公司 指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
双汇集团 指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双汇发展 指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 指双汇集团将持有的双汇发展25%股份转让给本公司之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漯河市衡山路创业中心大楼2层
注册资本:72958万元
注册号码:4111002101551
组织机构代码:75072250-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民营
主要经营范围:种植业、养殖业、饲料加工业、食品加工业、机械制造业、电子制造业、包装业、商业、物流运输业的投资业务,房地产业投资及其他投资业务。
经营期限:2003年6月11日至2008年6月30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豫国税漯国管字411102750722504号,豫地税字源411102750722504号
股东姓名:贺圣华、郑孟印、曹俊生、刘振启、张延春、王永林、张善耕、张传国、李永伟、刘松涛、张立文、李现木、游牧、王振江、韩春相、闫伟
通讯地址:漯河市衡山路创业中心大楼2层
联系电话:0395-2663899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
本公司股东为贺圣华、郑孟印、曹俊生、刘振启、张延春等16位自然人,其中贺圣华持有18.50%的股权,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郑孟印持有17.41%的股权,曹俊生持有11.79%的股权,刘振启持有5.04%的股权,张延春持有4.52%的股权,其他11位自然人合计持有42.74%的股权。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贺圣华 510212196710170375 中国 郑州 无 董事长
郑孟印 410402600801353 中国 平顶山 无 董事
游 牧 411102196712180517 中国 漯河 无 董事
张立文 413028701125051 中国 漯河 无 董事
张善耕 411102670315153 中国 漯河 无 董事
4、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本次股权转让前,本公司未持有双汇发展任何股份。
2、2003年6月13日,本公司与双汇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双汇集团拟将持有的双汇发展国家股20787万股(占双汇发展总股本的60.72%)中的8559.25万股 (占双汇发展总股本的25%)转让给本公司,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4.14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5435.295万元,本公司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转让价款,转让后股权性质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汇集团持有双汇发展国家股12227.75万股,占双汇发展总股本的35.72%,仍为双汇发展的第一大股东;本公司持有双汇发展社会法人股8559.25万股,占双汇发展总股本的25%,为双汇发展的第二大股东。
3、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也没有就双汇集团持有双汇发展的其余股份作出其他安排。
4、《股权转让协议》经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本次股权转让需得到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无买卖双汇发展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五、其他重大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营业执照;
2、股权转让协议;
3、法律意见书。
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圣华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京宝 阎育民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双汇发展
股票代码:000895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漯河市双汇路1号
通讯地址:漯河市双汇路1号
联系电话:0395-2622616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3年6月16日
特别提示
(一)本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本公司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公司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权转让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公司 指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海宇公司 指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
双汇发展 指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 指本公司将持有的双汇发展25%股份转让给海宇公司之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漯河市双汇路1号
注册资本:55812万元
注册号码:漯工商企 4111001100004
组织机构代码:26776543-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食品加工及制造,饮料、纺织、服装及纤维制品,皮革、毛皮,文教、体育用品,机械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纸制品,木材加工及制品,生化制药,橡胶制品,包装制品制造;运输、仓储、建筑房地产、社会服务业、综合技术及农林牧渔服务,餐馆、印刷、畜牧、教育文体活动;金属材料、五金工具、医疗器械、乐器、地毯、电信器材经销;屠宰及肉加工并经营进出口业务。
经营期限:2002年3月21日至2005年3月21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豫国税漯管字411100267765432号,豫地税漯字267765432号
股东名称:漯河市财政局
通讯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
联系电话:0395-2622616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万 隆 411102400924151 中国 漯河 无 董事长
何 科 412921196707182036 中国 漯河 无 董事
赵银章 411102500514151 中国 漯河 无 董事
张俊杰 410105670419279 中国 漯河 无 董事
游召胜 411102620228157 中国 漯河 无 董事
杜俊甫 411102651209151 中国 漯河 无 董事
王玉芬 411102671207152 中国 漯河 无 董事
贾凤喜 411102540322153 中国 漯河 无 董事
范发欣 411102194501011538 中国 漯河 无 董事
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本次股权转让前,本公司持有双汇发展20787万股,占双汇发展总股本60.72%,股份性质为国家股,为双汇发展的第一大股东。
2、2003年6月13日,本公司与海宇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将持有的双汇发展国家股20787万股(占双汇发展总股本的60.72%)中的8559.25万股 (占双汇发展总股本的25%)转让给海宇公司,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4.14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5435.295万元,海宇公司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转让价款,转让后股权性质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仍持有双汇发展国家股12227.75万股,占双汇发展总股本的35.72%,为双汇发展的第一大股东;海宇公司持有双汇发展社会法人股8559.25万股,占双汇发展总股本的25%,为双汇发展的第二大股东。
3、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也没有就本公司持有双汇发展的其余股份作出其他安排。
4、《股权转让协议》经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本次股权转让需得到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5、本次股权转让前,本公司为双汇发展的第一大股东;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仍为双汇发展的第一大股东,拥有对双汇发展的实际控制权。
6、在本次股权转让前,本公司对海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①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经向河南省漯河市工商管理部门调查,了解到海宇公司系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且无不良的经营记录。海宇公司注册资本为72958万元,股东为贺圣华、郑孟印、曹俊生、刘振启、张延春等16位自然人,其中贺圣华持有18.50%的股权,郑孟印持有17.41%的股权,曹俊生持有11.79%的股权,刘振启持有5.04%的股权,张延春持有4.52%的股权,其他11位自然人合计持有42.74%的股权。其经营范围为:种植业、养殖业、饲料加工业、食品加工业、机械制造业、电子制造业、包装业、商业、物流运输业的投资业务,房地产业投资及其他投资业务。
综上,海宇公司具有受让股权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良好。
②受让意图。根据本公司了解,海宇公司此次受让本公司所持双汇发展25%的股权,是一种战略投资行为,主要是看好双汇发展的长期稳定发展和良好的投资回报,旨在追求投资增值及收益,不会对双汇发展的主营业务构成影响,不谋求对双汇发展的控制。
7、本公司对双汇发展无负债,双汇发展也没有对本公司提供任何担保。8、本公司本次拟转让的股权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
四、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无买卖双汇发展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五、其他重大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营业执照;
2、股权转让协议;
3、法律意见书。
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隆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京宝 阎育民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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