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调整4个区域电网电价 每度电涨2.2分 农业用电不升反降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3-01-01

  新华网北京6月16日电(记者赵承、刘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调整了南方、华东、华中、华北4个区域电网的电价,着力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缓解电力供需紧张局面,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全国销售电价水平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2分,旨在解决电网投资还本付息、电厂煤炭涨价、新投产发电机组定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为了规范电价管理,积极引导电力投资,鼓励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发展改革委颁布了各省(区、市)新投产机组统一的上网电价、燃煤电厂统一的政府定价电量,以及发电企业统一的超发电价。

  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引导用户合理用电的作用,缓解季节性、时段性缺电矛盾,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在去年修订并发布了12个省份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上海、江苏、北京、天津、河北、江西、湖南、河南、重庆等省(市)的分时电价办法,扩大销售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拉大峰谷价差。

  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次电价调整时,发展改革委还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每千瓦时再分别提高2分钱和5分钱。

  为减轻农民负担,这次调价时,农业、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不做调整,其中农业生产中电价较高的部分种植业和养殖业用电电价还有所降低;商业电价按照与工业用电合理比价的原则进行了有升有降的调整;大部分地区居民生活电价未做调整,部分地区需要调整居民生活电价的,要依照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近期还将按照以上原则对东北、西北地区电价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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