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将带来哪些新变化?
将于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无论是在价值取向、模式设计还是制度创新上,均对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根本的突破和彻底的改革,体现了政府职能的深刻转变和市场价值的全面回归,对我国政府管理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那么,这些影响表现在哪?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行政许可法实施:对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产生深刻影响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作用无所不及;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中,行政审批所具有的功能被片面地夸大。因此,行政审批无处不在,并常常被一些行政部门视作解决行政管理问题的“万能”钥匙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王牌”手段。
行政许可法围绕着有效解决过多、过滥的行政许可严重制约着社会转型这个问题,从立法宗旨到制度安排、从基本原则的确立到行为模式的设定、从实体到程序,在不同层面、以不同方式演绎放松规制、规范许可、兼顾公益与私益、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资源配置这一共同主题。它的全面实施,必将全方位、多层次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自我瘦身”。
“由于计划经济本质上就是一种规制经济,因此,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逐步放松规制的过程,这就决定了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之一,在于推行‘亲市场化’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教授指出,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与实施,无疑标志着行政审批制度这个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后一个堡垒已遭攻破。
可以说,行政许可法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是改变了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的传统逻辑,明确地将政府职能的定位逻辑从“先政府、后社会、再市场”,扭转为“先市场、后社会、再政府”。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主要针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资源配置等事项,也将大幅度撤除或降低个人与组织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门槛,为市场机制和社会自律机制的迅速成长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从而使得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焕然一新。
行政许可法实施:将为全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新动力
曾经,我国的行政管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各种许可证名目繁多;曾经,我国万能政府的色彩过于浓厚,政府管得过多过滥。而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朝着精简、统一、效能的方向发展。
首先,将是严格限定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大幅度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大量削减政府的行政审批职能,从而推动行政机构与行政人员的大量精简。
其次,减少审批部门,限制多头审批。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并明确规定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顺应了政府职能综合化和行政部门设置综合化、统一化的要求与趋势。
第三,大幅度缩短行政审批期限。按照法律,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如果法律、法规没有专门的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鲜明体现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效能原则。
行政许可法作为我国法律第一次对行政行为运行过程各个主要环节的具体时限加以系统和严格规定,必将对推动其他法律、法规重视行政行为的时限制度产生积极影响,它的实施也为建设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在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看来,行政许可法明确将行政许可的设定限制在有限和必要的范围之内;拓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许可的渠道;规定行政许可的多种申请方式;取消行政许可收费;确定信赖保护的原则等各种程序和措施,都在不断完善着建设法治政府所需要的种种要件。
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执法重心、执法主体、执法方式和执法理念将“面目一新”
“从行政执法过程看,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会推动执法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监管和事后责任追究转变。”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行政审批的实质是通过事前审批抬高企业组织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门槛,因此对行政审批的过分依赖、甚至迷信,必然会导致对事中监管和事后责任追究的轻视或忽视,形成一种以行政审批为重心的行政管理模式。
然而,当行政许可法通过严格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大范围撤除、大幅度降低了个人和组织从事社会活动与经济活动的门槛,当行政审批不再成为行政管理模式的重心时,就必然要求推动这个重心逐渐地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的过程监管与事后的责任追究上来,以形成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模式。
“从行政执法主体看,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会推动行政执法主体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将会在未来的公共管理实践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还权于社会,或者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形式,将一部分公共行政管理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袁曙宏指出,随着日益增多、日渐成熟、日趋规范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普遍兴起,它们将会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行业自治,以大规模取代政府的微观管理,从而推动行政执法主体的多元化。
另外,从行政执法方式看,这部法律的实施还将淘汰重审批、重处罚,轻监督检查、轻服务引导的行政模式,推动行政执法方式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专家指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虽然会带来行政规制的普遍放松,但放松规制既不意味着放弃管理,更不意味着放弃服务。
这,就要求在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必须积极行政,更新执法方式,灵活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因此,从行政执法理念和思维方式看,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还将有助于增强公务员的公民权利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的行政理念,强化“亲市场”的执法意识,从而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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