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便民措施 企业登记有5大变化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3-01-01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张晓松)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对涉及企业登记的一些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出台了一些新的规章。7月1日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企业登记程序将有所变化。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企业登记、审查提交原件以及期限等问题作了修改。考虑到企业登记种类多,情况比较复杂,一律实行当场登记难度大等问题,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如何实施当场登记作出了相应规定。关于审查问题,为便于理解和操作,《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解释。

  现行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涉及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的具体条款很少而且零散,企业在经营范围登记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不清,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经营范围登记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重点在于区分前置性审批项目和其他一般经营项目,改革现行的按“主营”和“兼营”区分的分类方法,明确了必须审批的经营范围和企业自由申请的经营范围。

  为方便出资人申请企业名称核准,提高企业名称核准工作效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着重对企业名称核准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进行了简化。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于1995年颁布实施,曾对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公司出资行为、统一验资评估机构的审验评估工作、明确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暂行规定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公司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实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暂行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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