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银行紧急放宽早籼稻收购贷款条件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4-08-19

 

  新华网北京8月18日电(记者 李柯勇)当前正值夏粮收购旺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日前向安徽、江西、湖北和湖南四省分行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加快早籼稻收购企业贷款资格的认定,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准确把握贷款条件,对收购资金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

     这份通知要求各分支行,针对当前有些地方早籼稻贷款供应和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加快贷款企业的资格认定。在确认国有粮食企业贷款资格时,既要考虑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又要考虑方便农民卖粮。

     通知说,当前一些正处于改革改制过程中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有法人资格已注销,新的法人实体尚未建立。为确保早籼稻收购顺利进行,农发行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由当地政府牵头,督促有关部门尽快确认改制企业的粮食收购资格,并尽快确认其贷款资格。尚未进行企业改革改制的地方,如在一个县范围内没有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要会同粮食主管部门抓紧向当地政府汇报,确定几个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承贷主体,承担当地的早籼稻收购任务,确保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知指出,各分支行在企业贷款风险承受能力的掌握上要因企因户制宜,尤其是对自有资金比例、企业经营风险准备金比例的要求,不能搞“一刀切”,不要规定固定的比率,要一企一策,主要是通过信贷杠杆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逐步树立自担风险意识。企业有效资产只要全额办理抵押的,就要及时发放早籼稻收购贷款。除总行贷款办法规定的条件外,不得增加额外的贷款条件。企业具有真实有效的销售合同是贷款优先支持的条件,不得作为贷款的必备条件。

     通知提出,对各分支行按目前市场价投放的早籼稻收购贷款,因市场价格波动出现亏损未收回的贷款,不追究贷款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通知同时要求对早籼稻收购资金贷款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早籼稻发放的贷款继续实行购贷销还的管理办法。基层行和管户信贷员要对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管,因信贷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而发生的贷款损失,要严肃追究责任。(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