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开立外贸结算账户 9月10日起执行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4-08-20

 

    

  9月10日起,从事货物外贸的个人可以到银行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规定。

    

     今年7月1日,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正式实行,赋予了个人成为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的合法地位。为了适应新的变化,外管局在昨天下发了《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为个人开展对外贸易活动打开方便之门。

    

     《通知》规定,个人外贸经营者经外管局批准,可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用于货物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汇,账户限额按货物贸易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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