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陀区规范粮食收储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4-12-17
     为规范粮食收储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地方储备粮油的规模、质量和安全,普陀区日前出台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财政补贴资金考核管理办法》,做到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粮食财政补贴资金的定额基数。按照前三年平均数,核定企业列入考核的地储粮轮换抛售补库费用、储备粮油保管费用和经营管理费用的定额基数,地储粮轮换抛售补库费用包括地储粮抛售与补库的差价、各项费用和损耗等。企业财务等费用单列结算,不纳入考核。

    二是明确奖罚机制。对粮食收储企业的经营盈亏情况进行考核,期限为四年。企业的盈利,按地储粮抛售与补库差价所产生利润的30%和其他利润的50%提取奖励基金,企业的亏损也同比例扣除企业经营班子的奖金。考核实行按年考核,四年统一结算的办法,防止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

    三是明确承担机制。企业自行新增的业务和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发生的亏损由企业承担经营风险,财政不再增加补助。因政府启动预警机制落实粮食应急预案或落实新增的政策性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和亏损,由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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