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牧民享受“零税负”税收优惠24年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4-12-27
     从西藏自治区国税局了解到,经中央批准,西藏自治区自1980年起对广大农牧民生产经营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工商税。实施零税负税收优惠政策24年来,以1979年的税收收入统计数据为基数估算,仅农业税和牧业税就免税额2.5亿元。

    据了解,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西藏农牧区经济结构单一,农牧民收入水平较低。根据西藏的特点和需要,中央对西藏实行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工商税的零税负税制,200多万农牧民成为这些优惠政策的直接受益者。

    据介绍,为促进农牧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牧民增收,西藏对部分农牧业龙头企业给予了较多的税收优惠。如对农牧产业龙头企业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牧产业龙头企业为农牧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在引导农牧区富余劳力走向市场,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方面,西藏自治区国税局对农牧民在农牧区从事建筑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对农牧民在城镇参与工程施工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前3个季度,西藏农牧民人均现金收入1035元,增长22%,超过城镇居民现金收入增长速度的4.5倍,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越来越多的农牧民摆脱了贫穷,走上了致富之路,广大农牧民靠天吃饭、收入单一的局面有了根本改观,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也陆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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