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元:参与国企改制 民企一定要脱胎换骨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1-17

 

    在观念上的区别和财产地位上的区分一时难于改变的情况下,民企希望在交易中求得平等。而交易无非就是要求两个方面:合法性与公平性,确立交易的公平则需要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来完成。

    国资委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季晓南12月18日透露,国资委正在制定有关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文件,目前初稿已经起草完毕。一度颇有受挫感的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制的热情再度热涨。

    “在制度层面上不要只是单独地研究国企或民营问题,应该更着眼于整个商业法律环境的一体化,实现国企和民企共同的资产保护。”万通集团董事会主席冯仑道出民营企业心声,既然同是资产,大家在统一的法律规范下应该都可以做,这样才是公平的社会机制。

    12月18日下午,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与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召集的有关民企参与国企改制研讨会上,民营企业家再次呐喊,要求获得与国企平等的竞争机会,同时也反省民企由于自身缺陷而造成的发展瓶颈,以及在参与国企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贵族与平民区别

    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公布了一份调查报告,现有的民营企业总数当中有6.3%的企业已经兼并或者收购过国有企业,另外还有10.2%的正在筹备着准备收购或者兼并国企,而目前370多万家民营企业中,有18.3%的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过来的。

    保育钧指出,他们在对广东省民营企业的调查中发现,三种情况是造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原因,一种是企业自己不懂法,自己违法赔了夫人又折兵;第二是来自当地政府部门的侵害;第三个情况属于企业之间的侵权。而其中第二种情况占调查样本的60%左右,也就是说,对于民企来说,来自公权力的侵害占比较大的比例。

    而与会的著名法学家江平则指出,法律的第一个视角就是平等,市场经济应该是平等竞争的经济,因此,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首先应该是平等、直接的关系,绝对不能是在行政命令下进行,如果是在有特权、歧视的情况下进行改制,则不能实现平等经济。

    不仅仅是所有制上的区别对待,也包含了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的特殊地位,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在意识观念领域和实际的制度领域,甚至是在法律层面,仍然存在对民营企业的歧视。

    江平举例,比如合同法里面同样都是合同欺诈,现实当中对于国有企业往往按照第52条规定判定合同无效,而对一般企业则往往判定合同撤销;还有,现在有的地方已经在试行检察院代表国家在国企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民事诉讼。这种公益诉讼目前还没有专门规定,但在试行的地区相当于又给国企多了一条救济途径。而根据民营经济研究会的调查,发生经济纠纷后寻求司法途径的民营企业只占30.3%,可见司法在保护民企方面的软弱。

    “现在各大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只收不贷,到期一定要还款,还完款以后,没有新的贷款出来。一个良性的企业遭遇瓶颈也是很可能的事情,没有贷款周转,民企就面临危机。”做了10余年公司律师的刘治海不无感叹,在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的时候,民营企业往往是处在一个相对不利的位置。我们太多地对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做了区分,这个区分有的时候是有益的,有的时候是无益的,而无益的区分更加严重。

    区别对待,无疑是民企与国企之间不争的事实。民企与国企的区别,从一定程度上说,是由于在观念上,人们认为双方代表的利益不同。对此,江平提出质疑:可以说国有企业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因为国有企业的资本是国家的,国家财产当然影响着国家利益;但如果就此说民营企业代表着私人利益,在这样一个概念下,很多问题就无法往下谈了。国家利益重要还是私人利益重要?恐怕没人敢说私人利益比国家利益重要,于是就会得出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重要这样一个荒谬的结论。

    而事实上,从法律主体来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无非都是私的主体,因为两者都是独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并不因为它的出资来自国家就是公法人,它并不享有和行使国家公权力。从这个角度说,对两者的确不应那样区别对待。

    产权改革需要健康流通渠道

    在观念上的区别和财产地位上的区分一时难于改变的情况下,民企希望在交易中求得平等。民营资本参与国企的改制其实也是一场交易,不过这种交易是产权交易,但在本质上,它和商品交易没有什么区别。而交易无非就是要求两个方面:合法性与公平性,确立交易的公平则需要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来完成。

    “产权改革实际上是产权革命。”经济学家刘纪鹏在会上表示,在这场改革中,国资委仅仅管的是181家国有企业,而还有那么多国有资产下一步怎么做?只能是向市场化、民营化的方向行进,这个大趋势不能改。刘纪鹏认为,国资委管理不到的国有资产非常庞大,而希望一个国资委管理所有的国有资产是不现实的。

    因此,面对这样一个产权变革的趋势,对于国资委提出的“国有大型企业不准搞MBO,国有中小企业可以探索”的说法,与会专家提出,以行政手段来叫停的做法不妥。

    财政部曾出台了一个关于资产评估的准则,规定对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资产评估,明确其评估价并不是交易必须依据的价格,而只是参考价格,最终价格应该买卖双方决定。江平对此非常赞赏,他认为,评估不能是给国有资产定价的惟一依据,低于评估价格可能会造成流失,但并不是绝对的,价格是否公平是市场机制决定的,如果有拍卖等流畅的交易场所,价格的形成自然就很公平科学。但现在没有流畅的机制,靠评估机构未必就会得出公平的价格,也未必就因此保护了国有资产。

    “任何财产只有在流通中体现价值,或者增值,国有资产也是这样。国有资产之所以流失,并不是因为流通,而是因为流通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流畅的流通机制。”江平说。

    民营企业自身也需组织净化

    良好的市场环境需要良好的市场元素共同构成,在要求公平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同时,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成为阻碍健康的市场形成的很大一部分原因。自善其身成为成长起来的民企逐渐深刻的认识。

    冯仑说,民营企业面临组织的净化,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则是一种制度的净化。十年以前,民企能不能赚钱,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机制问题,而近年主要是看企业自己的战略,组织、团队和专业化能力。实际上越来越多商业技能、商业组织、商业伦理已经取代体制逐步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如果不注重自身的组织净化,就根本没办法参与国企改制。

    冯伦形象地举例,就像一个土匪或是家族组织参与国企改制,只能是把人家国企搞乱,民营企业家不研究巨型组织,不提高企业制度文明的创新能力,就根本没法参与竞争。

    通威企业集团董事长刘汉元则对于企业文化的影响力颇有感触:真正要与国企兼并或是用其他方式参与国企改制,民企一定要脱胎换骨。如果真正把用人机制、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等全都转变过来,新的企业一样可以聘用原来职工的70%-80%,而这些老员工还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企业灵魂,使民营企业更加规范,企业文化更加净化。而良好的企业文化会反过来吸引优秀员工,慢慢会发现,这个企业一年一大步地前进。

    在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制过程中,制度缺陷与制度建设往往非常突出,保育钧建议,民企与国企应当在阳光下以平和的心态作业,不要相互利用。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改制,好多地方都存在利用一下民营企业的心态,解决下岗职工的问题,解决地方包袱问题,摔包袱的时候很爽快,但一进去以后马上矛盾就冲突了,所以基本前提是以平和积极的心态在阳光下作业。

    一方面政府要转变观念,减少用行政手段的干预;另一方面,民企也要加强自身的完善;同时,加快建设良好的市场流通渠道和法制环境,是国企改制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惟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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