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1-17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0号国务院令,颁布《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分103条,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

    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说,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条例》设立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制度。新条例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并严格限制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从事采砂等活动。

    《条例》还加强了社会公众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包括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击打列车,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从列车上抛扔杂物,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等十七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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