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1-25
   (一)加强政府对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引导 

    

    1.加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畜牧业产业化理应摆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前列,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畜牧业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优势地位。各地要结合“十五”计划的制定,抓紧提出本地区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把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统筹安排。要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要做好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服务工作,为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继续进行机构改革,突破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对畜牧业产业化实行一体化管理。畜牧业产业化既涉及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金融和外贸等各个领域,也牵涉农业、轻工、食品和商业等行业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畜牧业产业化中的职能,确保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顺利进行。 

    

    3.完善合同契约制度和市场法规及市场管理条例。制定符合实际的畜牧业产业化管理条例,规范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合同条款,强化执法力度,保护畜牧业产业化各环节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为畜牧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使畜牧业产业化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4.要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利用市场力量促进产业化的发展。政府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上一定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能干越俎代庖、事倍功半的事,要用市场经济提供的新办法促进畜牧业产业化发展。 

    

    (二)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引导龙头企业探索企业与农户互惠互利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鼓励同行业“强强”联合,同时,龙头企业要通过自身努力,加强企业管理和技术改造,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力。龙头企业要把科技创新放在重要位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以多种形式组建自己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提倡企研协作,组建农工科集团。各地在抓好重点龙头企业建设同时,也要积极推动各类龙头组织的建设与发展,积极协助和鼓励龙头企业、农村中的专业生产大户、运销大户、经纪人成立行业协会或商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服务中介组织,逐步形成多形式、多层次发展的格局。最后对龙头企业和为畜牧业产业化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组织,政府从计划审批、工商登记、征收所得税、征用土地、聘用人才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并给予其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扶持其发展;同时制定类似的优惠政策吸引国际资本和大中型工商企业进入畜牧业,参与畜牧业的产业化改造。 

    

    (三)充分发挥科技在畜牧业产业化发展中的作用 

    在畜牧业产业化过程中,要加大投入,集中力量,尽快提供符合产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配套畜牧科学技术,加速畜牧新技术革命,使畜牧业科技在畜牧业产业化中大显身手。为此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大科技工作力度:(1)实施“良种工程”,加速畜禽良种化进程。在继续提高产量的前提下,注重畜产品质量,重点推广瘦肉率较高的生猪、高产奶牛和优质绒山羊和细毛羊品种。(2)加大畜禽高产、优质、高效饲养综合配套技术推广。重点推广畜牧业规模化、工厂化高效养殖技术以及舍饲半舍饲化养羊技术。(3)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加快研制和推广疫病快速诊断技术与新疫苗、新药剂,为畜牧业产业化发展提供强大支持。(4)加强畜产品保鲜与深加工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应用。重点研发畜产品保鲜、长距离运输和深加工新技术,大力提高畜产品加工品的卫生质量。 

    

    (四)大力增加畜牧业产业化发展投入 

    畜牧业产业化发展既需要政策支持,更需要资金投入的支持。今后我国畜牧业产业化发展必须走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针。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并将其纳入“十五”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发展规划中,确保投资及时到位。“十五”期间畜牧业基本建设投资占国家农业基本建设总投资的比重应保持在10%以上,到2015年逐步提高到15%以上。各级政府在税收政策上,要对产加销龙头企业视同开发性农业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对区域性重点民营“龙头”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各级财政也要把畜牧业产业化作为“十五”财政支出的一项重要内容,增设扶持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基金。各政策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也应从资金投向和资金结构上向畜牧业产业化和畜牧业基础设施倾斜,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农业信用合作社也要在贷款方面,向畜牧业产业化倾斜,重点扶持农民发展规模饲养。 

    

    (五)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畜牧业产业化的实质是使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比较稳定的利益关系。企业与农户之间是否能建立稳定的利益协调机制,是事关产业化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各地要根据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相应对策。在产业化经营处于起步阶段的地方,要重点发展和规范合同契约、“订单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基础较好的地方,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实行最低收购保护价、返还一定利润等,使企业与农户建立比较紧密的利益连接机制。其次,也要积极探索畜牧业产业化利益分配的新机制。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农民用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和资金入股,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积极鼓励采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经营形式,使农民与龙头企业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此外,还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户和企业管理者自觉履行各种经济契约和合同,尽量减少产业化发展中的履约交易成本,促进畜牧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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