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出台农业招商引资十项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1-28
    从广西南宁市农业局了解到,为促进当地农业发展,南宁市出台了农业招商引资十项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农业投资的内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二,投资新办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用地,经南宁市政府批准,实行先缴后返的政策,办证时南宁市政府的各项收费和市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由市财政全额返还。

    三,进入南宁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投资的内外商,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示范园区在确保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集中统一整治土地所需的基础设施,政府予以适当补偿。

    四,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外商投资的农业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按15%的税率微收所得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的内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兴办的技术先进型农业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技术先进型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七,凡在南宁市兴办的内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八,内外商投资农业企业申办各种许可证、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等手续,对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部门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在华外商合资企业到南宁市投资农业,其再投资项目外资项目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十,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建设生产中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和通讯设备等,按批准的数量及时供应,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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