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中国农业农村农民 现代化之殇(一)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2-05
     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一如既往地显示了中央政府对“三农”的关心。这是叩问2005年的第一道题,也是一道难解之题

    对于中国9亿农民来说,2004年让他们百感交集。年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承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3月底,黑龙江、吉林宣布免征农业税,其他11个粮食主产省农业税税率统一降低3%。这使得2004年全国不征农业税的省区市,继北京、上海、天津、西藏之后增至六个。

    此后,农业税改革继续提速。去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决定,2005年全国农业税税率统一降低到2%,592个国家贫困县将全部免征。2006年全国取消农业税已成定局。

    农业税曾长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不过,农村税费改革四年来,农业税数额已逐步下降,2004年全国农业税只有200亿元,占中国财政收入不足1%。取消农业税对财政的整体影响已微乎其微。适时取消农业税,顺乎民意、合乎民情。

    农税改革将推动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型。但是,免征农业税就像打开了“潘多拉魔盒”。根据专家测算,目前全国乡、村两级债务高达6000亿元,甚至更多。如不进行大刀阔斧的配套改革,取消农业税对基层政府不啻于一场灾难。温家宝总理亦曾慨叹:“农村税费改革甚至需要几代人的努力。”

    税费改革非治本之策

    作为中国新一轮农村改革的“突破口”,税费改革居功甚伟,但推进艰难,矛盾多多。这应归因于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不配套。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稳定的税源上收至中央政府,县乡财权大减。但乡镇政权的事权并未减少,反倒有所增加。基层政府只能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农民因税费被逼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农村社会矛盾一度绷紧。

    2000年,安徽试点农村税费改革,把对多种名目的农村税费归并为“农业税及其附加”。其中农业税属于地方税,与工商税一起,维持乡镇机构运转。而农业税附加用于维持村级组织运转。村内办理公益事业,则通过村民会议“一事一议”解决。

    减轻农民税赋势必减少基层政府收入。改革后县乡收入大多减少40%以上,但是上级的转移支付并不能弥补所有缺口。农民负担减轻的同时,县乡财政困境加剧,义务教育投入锐减。前者影响中央政策的贯彻执行,后者则损害中国政府的声誉。2001年4月,税费改革不得不“暂停”扩大试点。

    为解决农村税费改革暴露出来的深层矛盾,2002年,中国政府首次提出“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明显下降、不反弹,确保乡村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投入。决策者认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足、乡镇机构臃肿都是早已有之,并非税费改革所致,只不过税费改革使之迅速暴露。因此,“三个确保”中,确保农民减负是核心,后两个确保为第一个确保服务。

    可事实上恰恰相反,如果没有后两个确保,第一个确保就保不住。而要做到后两个确保,必须改革整个政治体制和财政体制。

    决策层逐渐认识到“税费改革”并非治本之策。到了2004年7月,中央政府提出:税费改革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规范农村税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第二阶段才是取消农业税,改革农村上层建筑。但在农村教育、财政体制、机构改革等方面,仍没有具体的战略方针。

    诸多政府官员、学者对农业税税制、农民办义务教育、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提出了尖锐批评,要求尽快取消农业税,由国家承担起义务教育的责任;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大规模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此即为在2004年蔚为大观的乡镇机构、财政体制、农村义务教育等领域的三项“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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