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强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3-02
     美国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有一个十分强大的体系,比如完备的法律法规、遍及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对特殊领域的特殊做法等。美国在食品卫生方面规范企业、团体和个人行为的联邦法律法规有35部,主要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和《食品法规》。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从各个方面对这三类产品的安全做出了规定,在有关食品的专门章节中,立法者对掺假食品、错贴标签的食品、紧急状态下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控制、发生争议时的司法复议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由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颁布的《食品法规》则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整个过程的安全卫生标准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对从业人员资历、健康条件的要求,对生产场地的具体要求等。不论是对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运输和经营的企业,还是对食品工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该法规都是一个包罗万象、很有帮助的实施细则。该法规每两年更新修订一次,许多州、地方政府和100多万个食品零售商都在各自的日常运行中参照并应用这一法规。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美国食品工业的主要责任是确保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而政府管理机构主要职能是确保食品工业履行其责任,并在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

    美国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主要职能部门有6个,比如隶属于联邦卫生部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隶属于农业部的食品安全与检验局等。这些联邦机构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进行食品安全教育等方面各司其职,形成了一个食品卫生监管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被认为在世界上居领先地位,每年仅联邦政府用于食品安全保障的费用就达10亿美元,但美国每年因食物引起的疾病仍达数百万例,其中死亡病例达9000例,每年治疗因食物导致的疾病的医疗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生产损失可超过10亿美元。近年来,美国卫生界、食品工业和政界的一些人士对美国现行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提出批评,并探索进行改革的方法。他们认为,现行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并非理性规划的产物,而是多年来为应对具体的公共卫生危机拼凑而成的。

    比如,在立法方面,立法机构往往为了应对新出现的问题,不断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对现行法律法规加以修订。这些新法律将监管某些特定食品的权力和责任交给某些联邦机构,导致监管和执法缺乏一致性和灵活性,资源利用效率低,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等。

    因此,一些专家建议,或者成立一个单一的联邦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所有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或者强化现有机构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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