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5-12
    

    继去年上海18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改为股份制公司之后,几天前,浙江省工商部门给台州市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是我国农业生产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转变,是推动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

    农业是基础,“三农”问题始终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长收入,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解决“三农”问题除了要靠国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之外,也需要以多种方式推进农业和农村的经济结构调整和生产经营模式的转变,包括推进农业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其中,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合作经济,是被实践证明的有效手段之一。

    自从上个世纪初期北京大学首次成立消费合作社,合作经济在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不少农村组织了“初级社”、“高级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推动了农业发展。可惜的是,在极“左”思潮影响下,人民公社取代了合作社,合作经济的内容被扭曲,农民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农民自发成立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一些专业生产合作社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据农业部门的统计,我国农村目前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140余万个,其中有一定规模的、管理较完善的、活动较规范的合作社有近10万个,入社成员1150万人。

    按照国际上公认的罗奇代尔原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回”的农民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在现阶段,特别是面对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有助于推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产业化和规模化,有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助于构建农村的新型组织管理体制,有助于服务农民、教育农民、提高农民的自身素质。然而,长期以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无序,身份不明。一方面,农业、畜牧、水利、农机等十多个部门都在指导、管理,另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却无法像一般企业那样获取银行贷款,以及参加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他们被视为“集体经济”,甚至被当作松散组织起来的自然人,因此,他们不得不冒着可能倾家荡产、父债子还的风险,承担着生产经营的无限责任。

    浙江工商部门给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明确了合作经济组织只须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性质,使之增强了抵御市场经济风险的能力。如果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给予了农民生产自主权,粮食等市场放开给予了农民经济自主权的话,那么,合作经济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意味着农民们确立了自己的市场主体地位,这必将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大显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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