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评析:农民合作社首获法人资格的标志性意义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5-16
     5月9日,一则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浙江台州有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该省工商局领到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为自去年11月我国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颁布以来,全国首批获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标志着我国又一个新型企业组织的正式诞生。

    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是农村市场主体的再一次创新。农户首次以法人身份进入市场,赋予了农户以平等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的权利。它带来的划时代意义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作为农村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此举解决了农户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大大化解了农户进行农业经营的风险。专业合作社的出现是农村商品生产走向专业化、规模化和社会化的必然要求,是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重大创新。合作社法人资格的取得,解决了合作社拥有包括在银行贷款、税务登记等方面的资格,社员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合作社以本社资产为限承担责任,这大大增加了农民抵抗风险的能力,解决了农民以前在市场经营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后顾之忧。同时,社员还能享受政府对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政策。合作社还能在更大范围内为社员统一提供生产信息、技术和生产资料等一系列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困扰农民不知种什么、怎么种、卖给谁的问题,避免了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降低单个农户的市场风险。

    这一举动创新了农业经营机制,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是继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项经营制度的创新。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农民家庭生产资料拥有的问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把农业生产资料提升演化成经营的资本,解决了经营自主的问题,实现了又一次飞跃。而且,合作社一头联市场,一头联农户,在农户与市场的对接上,发挥了“中介”作用,有效地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不起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不下来、农民单家独户办不起来的事,实现了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新的转换。同时,通过合作社,龙头企业的订单、标准和其他要求顺利落实到广大农户,更好地发挥龙头的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

    合作社法人资格的取得还改变了农业生产方式,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合作社作为农民组织化程度不可或缺的载体,打破了社区界限,打破了所有制界限和血缘关系的制约,较好地解决了“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通过服务与合作,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产品品牌、统一销售产品,提高了组织化程度。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具有显著区域特点的土特优农产品的品牌标志,通过集体的力量实现区域农产品品牌效益,从而保证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赢得了市场信誉和竞争力,利于农民进入市场,使农民的利益在市场上得到彻底的实现。

    当然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法人地位,并不是说其自身在发展中存在的诸如合作水平低、带动能力和辐射功能弱、对农民的利益保护不够等等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但是,这些问题终究可以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得到完善和解决。

    浙江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得比较快的地区之一,首先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市场主体地位,这是值得其他地方学习和借鉴的。我们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将会在市场中作为市场主体独立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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