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农业保险宜积极稳妥
从各地的农业保险试点情况来看,无论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还是专业性农业保险机构,虽然热情很高,但鉴于过去20多年艰难的试验历程,对试点项目选择相当谨慎,经营操作都是小心翼翼。从来自农险试点第一线的信息来看,一年多的试验结果与我们的期望有一定差距。对接下去的试验也实际上持谨慎的乐观态度。为什么会是这样?
一类特殊的保险产品
农业保险是一类很特殊的保险产品,我们叫它“准公共产品”。中央文件称它是“政策性”业务,这“政策性”三字是经过我国20多年试验和研究才得出的结论。政策性源于其产品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农险产品经营成本很高。农业保险纯费率和管理费率高众所周知,一般而言,多风险农作物保险的费率在2%—
15%左右,而一般家庭和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不过2‰甚至更低。二是农险的投保者多是收入较低的农户。三是农业保险特别是大田作物或普通养殖业保险,预期利益不高,农户缺乏足够的购买愿望。四是农险的最终利益是外在的,即虽然农民在短期内可以从农业保险中获益,但其最终获益还是农产品的消费者。基于这些特点,在正常情况下农业保险在竞争的市场上难以成交。
为何部分由政府埋单
目前世界上发展农业保险一般有两类政策目标:发达国家的目标是减少农民收入波动,增进农民福利;发展中国家的目标主要是促进农业发展和农业产品供给。我国的目标应当是以后者为主。这种目标带有宏观性和战略性,它与农户的微观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不一致的。所以,发展农业保险(这里主要指政策性农业保险)不能仅靠“号召”和“提倡”。在市场上,人们自发地交易产品是由利益导向的,像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特殊商品,其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难以相交,便会出现供求“双冷”的尴尬。希望其成交主要是政府实现其政策目标的需要,这是政府埋单,补贴部分保险费的理由之一。
除此之外,政府还必须帮助组织这种交易活动,需要动用行政力量进行灾害和风险区划,协助其业务的展业和理赔,并给予税惠措施,减轻农险的保费负担。同时利用政府的公信力吸引尽可能多的最广泛的农户参与,必要时甚至实行某些作物和家畜家禽的强制性投保,以便在最大的可能范围内分散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实现可持续性。
商业性农业保险有空间吗
农业保险产品不都是政策性业务。
只有那些关乎国计民生和对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农险项目,例如多风险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而对于那些一次灾害的受损范围较小、产量损失概率比较符合小概率事件的农作物风险保险,或者精细农业的某些风险的保险,则属于商业性保险业务的范围。这些保险项目或产品,在竞争的市场上能够成交,政府可以不参与或少参与这类经营活动。
所以,政策性农业保险必须要有政府参与和扶持,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和经营,前提是有“政策”,政府要给予保费和(或)经营管理费的补贴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准备金结余不纳所得税而允许其自我积累,以备大灾之年的超常赔付),像上海那样。否则无法经营,即使经营也没有可持续性。这是中外农业保险发展历史反复验证过的结论。不认识这个事实,只会带来宝贵农业保险资源的巨大浪费。
但这并不是说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上不可能有所作为,他们可以做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选择那些发生概率较小的、风险单位较小的风险(例如农作物雹灾、火灾保险)来承保,这些灾害的保险费率很低,赔付率也比较好控制,保险公司不至于只赔不赚。也可以选择那些单位产值很高的精细农业、设施农业的某些风险来承保。这些农业保险产品的商业性经营在国内国外都不乏成功的实践。
因而,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在政府参与下积极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暂时无条件的地方,商业保险公司可以谨慎试办商业性农业保险。试点农业保险宜积极稳妥。
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庹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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