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农业保险宜积极稳妥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6-16
     近两年,政府高度关注农业保险的发展,新一轮农险试点正在蓬勃开展起来。用现代风险管理手段来管理农业风险是一个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在WTO框架下政府可选择的支持农业发展最好的途径之一。

    从各地的农业保险试点情况来看,无论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还是专业性农业保险机构,虽然热情很高,但鉴于过去20多年艰难的试验历程,对试点项目选择相当谨慎,经营操作都是小心翼翼。从来自农险试点第一线的信息来看,一年多的试验结果与我们的期望有一定差距。对接下去的试验也实际上持谨慎的乐观态度。为什么会是这样?

    一类特殊的保险产品

    农业保险是一类很特殊的保险产品,我们叫它“准公共产品”。中央文件称它是“政策性”业务,这“政策性”三字是经过我国20多年试验和研究才得出的结论。政策性源于其产品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农险产品经营成本很高。农业保险纯费率和管理费率高众所周知,一般而言,多风险农作物保险的费率在2%—

    15%左右,而一般家庭和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不过2‰甚至更低。二是农险的投保者多是收入较低的农户。三是农业保险特别是大田作物或普通养殖业保险,预期利益不高,农户缺乏足够的购买愿望。四是农险的最终利益是外在的,即虽然农民在短期内可以从农业保险中获益,但其最终获益还是农产品的消费者。基于这些特点,在正常情况下农业保险在竞争的市场上难以成交。

    为何部分由政府埋单

    目前世界上发展农业保险一般有两类政策目标:发达国家的目标是减少农民收入波动,增进农民福利;发展中国家的目标主要是促进农业发展和农业产品供给。我国的目标应当是以后者为主。这种目标带有宏观性和战略性,它与农户的微观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不一致的。所以,发展农业保险(这里主要指政策性农业保险)不能仅靠“号召”和“提倡”。在市场上,人们自发地交易产品是由利益导向的,像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特殊商品,其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难以相交,便会出现供求“双冷”的尴尬。希望其成交主要是政府实现其政策目标的需要,这是政府埋单,补贴部分保险费的理由之一。

    除此之外,政府还必须帮助组织这种交易活动,需要动用行政力量进行灾害和风险区划,协助其业务的展业和理赔,并给予税惠措施,减轻农险的保费负担。同时利用政府的公信力吸引尽可能多的最广泛的农户参与,必要时甚至实行某些作物和家畜家禽的强制性投保,以便在最大的可能范围内分散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实现可持续性。

    商业性农业保险有空间吗

    农业保险产品不都是政策性业务。

    只有那些关乎国计民生和对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农险项目,例如多风险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而对于那些一次灾害的受损范围较小、产量损失概率比较符合小概率事件的农作物风险保险,或者精细农业的某些风险的保险,则属于商业性保险业务的范围。这些保险项目或产品,在竞争的市场上能够成交,政府可以不参与或少参与这类经营活动。

    所以,政策性农业保险必须要有政府参与和扶持,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和经营,前提是有“政策”,政府要给予保费和(或)经营管理费的补贴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准备金结余不纳所得税而允许其自我积累,以备大灾之年的超常赔付),像上海那样。否则无法经营,即使经营也没有可持续性。这是中外农业保险发展历史反复验证过的结论。不认识这个事实,只会带来宝贵农业保险资源的巨大浪费。

    但这并不是说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上不可能有所作为,他们可以做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选择那些发生概率较小的、风险单位较小的风险(例如农作物雹灾、火灾保险)来承保,这些灾害的保险费率很低,赔付率也比较好控制,保险公司不至于只赔不赚。也可以选择那些单位产值很高的精细农业、设施农业的某些风险来承保。这些农业保险产品的商业性经营在国内国外都不乏成功的实践。

    因而,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在政府参与下积极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暂时无条件的地方,商业保险公司可以谨慎试办商业性农业保险。试点农业保险宜积极稳妥。

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庹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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