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难入新西兰商业捕鱼业领域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6-24
     新西兰自1986年开始对渔业捕捞实行配额管理。配额持有者要缴付配额使用费。新的公司一般得不到配额,但可以从其他公司那里购买或者租赁。除国内渔船外,新西兰渔业公司也包租外国船队,或允许外国渔业公司参与商业性捕捞。新西兰政府对外国企业投资新西兰的渔业捕捞实行准入管理。外国投资者在新西兰从事渔业捕捞或生产,除了要遵循1995年《海外投资管理条例》的要求,即在拥有一定规模(5000万新元的)资产或土地(5公顷或价值1000万新元以上的)的公司持有超过25%股权时,经海外投资委员会的审批,同时还需要根据1996年《渔业法》第56、57条的规定,申请并得到一定的豁免和许可,才有资格参与分配或者购买新西兰海区渔业捕捞的配额、配额使用权、临时捕捞证或年度捕捞权等。近年来新西兰海外投资委员会受理和批准的投资渔业的外国投资,在新西兰吸收利用外资总额中只占非常小的份额。外国投资者很难进入到新西兰商业捕鱼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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