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农”问题透视
农业的脆弱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中国农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其脆弱地位并没有根本改变,增长曲线始终处于强幅波动之中。由于中国还不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市场对农业的调节还很不到位,因此,中国农业的周期性波动不是主要由供求关系等市场力量所决定的,而主要是由政策偏差和政府行为的不良偏好所决定的。
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下降,对农业投入的减少,直接源于利益比较法则。当某些政策倾向和外部环境对农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时,农民就会采用减少投入、甚至撂荒的方式表示不满,由此导致减产。前年全国粮食总产仅4亿3千万吨,粮食安全问题又一次被提了出来。去年粮食生产出现重要转机,总产达到4亿6千9百多万吨,但能否巩固住这一趋势还很难说。中国粮食一旦出现较大缺口,由于人口众多和交通不便的缘故,靠国际市场调节是没有保证的。解决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其基本立足点应放在国内市场上。
资源瓶颈是制约农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耕地仍然是发展农业的基本要素。但是,中国有限的耕地却每年以上百万亩的速度急剧减少。中国的淡水资源严重不足,人均占有量仅及世界平均数的1/4—1/5,可用于灌溉的水源日益减少。
农业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农民由于负担沉重,收入增长缓慢,以及农地产权制度上的缺陷所引发的短期行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向农地投资。现有金融体系根本不把农民作为服务对象,农民即使有合理信贷需求也融资无门。政府财政用于农业的公共投资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越来越低,至使大量农用水利设施年久失修,农村公共用品供给严重不足。
人力资源是发展农业的主体要素。农村劳动力过剩是一个总量概念,而从结构上看,有知识、有文化、掌握现代农业技术和市场流程的新型农民却数量有限,极为稀缺。这种状况不是在向好的方向转变,而是朝着更加恶化的方向发展。
市场竞争考验着农业的今天和未来。在计划体制和普遍短缺状态下,增加实物产量几乎成了农业发展的唯一目标。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来自于需求的约束使实物产量偏好风光不再。卖粮难、卖果难、卖猪难、增产不增收构成对农业的新困扰。农民既要面对国内市场的疯狂竞争,也要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角逐。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这一方法并不总是有效。某种优质品种在种植初期可能会卖个好价钱,但一旦大面积推广,价格立即一落千丈。优质生猪、棉花、反季节蔬菜、瓜果等都没能逃此厄运。这种由个体理性而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现象是很普遍的。
以家庭为单位的农地承包制度遇到新挑战。这种承包制把土地使用权分散到全国2亿多农户,过于精细而形不成规模,无力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随着人口增减流动和耕地数量的变化,承包权长期不变与调整承包面积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虽然中央政府一再声称家庭承包制的政策“长期不变”,但各地正在推行的所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正在动摇着承包制的基础。其未来结果如何,现在还很难做出一个明晰的判断。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放弃或失去土地的农户能否有一个新的谋生出路。如果没有这种出路,或者眼前有路而最终走不通,那么,他们重新返回土地的要求就会始终存在。农村土地制度的演进,已经走到了一个关节点上,能否正确处置,关乎中国农业未来的兴衰大计。
农民的贫困
1997-2000年,农民收入增幅急剧下降,1996年为9%,1997年为6.4%,1998年为4.7%,1999年为3.3%,2000年为2.1%。1995年每亩农业纯收入为376元,而2000年下降为161元。2001年以后增幅虽有回升,但仍在低水平徘徊。去年取得6.8%增幅的好成绩后,继续保持难度很大。
从农民收入平均值看,还是在缓慢增长,而不是绝对量减少。正是这个“平均值”容易模糊人们的视线,看不清问题的严重性。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2万多被调查农户,2000年最高1%收入农户拥有全部收入的9.6%。这部分1%的人口拥有的收入是最低20%收入人群收入合计的1. 7倍,按照人均收入计算达到26290元/人。每户家庭纯收入达到102700元,分别是最低20%收入人群的37.34倍和33.94倍。这样算下来,去掉高收入户的份额,相当数量农户的收入水平不是缓慢增长,而是绝对下降的,也就是马克思所描述的那种绝对贫困化。
农民增收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农民穷困既是农村经济面临的突出矛盾,也是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农业长期不增收,农民生产积极性受影响,农产品供求形势就可能发生逆转;农民收入和农村购买力上不去,不仅工业品的市场需求将受到制约,也会影响农民对农产品的消费支出,加剧农产品的卖难,令扩大内需方针难以真正落实;农民生活得不到持续改善,农村不稳定因素就会增加,从而产生大量“流民”,危及社会安定;农民不能富裕起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的目标就不可能最终实现。
造成中国农民增收难的原因主要是:
1、税负。沉重的税费负担压得农民喘不过气来。“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无底洞。”十多年前农民自己早就作了形象生动而又准确的概括。据有关方面调查,税改前的农业税全国平均只占耕地产量的2.5%,很轻;三提五统费总额是农业税的三倍,较重;而在规定的税费之外,所谓的社会负担、以资代劳、达标集资等“三乱”收费的金额比税费总额还要多,而且没有什么约束,随意性很大,确是无底洞。
2、债务。巨额的债务负担是悬在农民头上的又一利剑。乡村巨大的债务负担,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最终都转嫁到了普通农民身上。
3、无组织。农民没有集体谈判能力,也是造成其贫困的重要社会原因。在社会现阶段,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各自能够从社会利益总量中分到多大的份额,一方面取决于各自的社会地位和贡献,另一方面取决于他们的组织程度和影响政策的能力。在这种集团性的利益角逐中,哪个集团的组织程度高,自己的劳动争取社会给予较高评价的能力强,哪个集团就有可能争取到更大的利益。由于农民居住的分散性、生产方式的封闭性、社会交往与联系的局限性、思想观念上的保守性,他们并没有形成一个紧密的利益集团,人数众多的优势被组织程度的松散所抵消,因而表现出的群体力量十分微弱。他们只能充当社会利益分配结果的被动接受者,而很少有可能以主动进取者姿态和实力影响社会利益的分配向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倾斜。
中国农村近乎于天文数字的劳动力供给,是造成农民收入增幅缓慢的人口前提。不减少农民,不减少农村人口,农民就不可能真正富裕起来。
农民的卑微
从理论和法律地位上讲,农民是全体社会成员中具有平等地位的构成部分,与工、兵、学、商、干享有同样的权利,并不低人一等。但是,农民的名义社会地位与实际社会地位相差甚远。农民在社会结构中的实际地位处于最低层。农民的职业本来是神圣的,没有农民的劳作和辛勤耕耘,就没有人类生存所必需的消费资料,也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然而,鄙视农民,看不起农民职业的社会心理却根深蒂固。农民耕作了一辈子,给社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竟然被说成是没有“工作”。而从事其它职业的人,自被一个组织正式录用那天起,就算参加了“工作”。除了农业以外的任何行业,录用人员几乎都要经过筛选,合格者才能上岗。而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其素质似乎不需要有什么要求,凡是别的行业不要的人都可以干农业。
现行的刚性户口管理制度,把农民牢牢地拴在土地上,使农民的迁徙自由和择业自由受到了极大限制。在严格的户口等级制中,农户处在宝塔式等级阶梯的最低层。农民要想改变自己的户口性质,变为非农户或城镇户,如没有特殊理由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现在虽然有所松动,管制不再那么严格了,但农民想变成一个真正的“城市人”,仍然是一种极不容易的事情。现行的户口制度对农民是极为不利的,把他们限制在狭小的地块上,一代一代繁衍下去,与日益发展的现代文明始终隔着一段距离。
国有财产名义上是属于全民的,农民也是其所有者中的一员,理应从国有财产的收益中得到好处。可事实上,农民对国有财产没有实际占有权和支配权,从国有财产的收益中分到的好处也很有限。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列项时被称为“国家财政支援农业资金”,似乎这部分钱是国家和“工人老大哥”从外部施舍给农民的,农民从来就积累不了资金。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国家在奠定工业化基础的过程中,以价格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民那里取走了大量资金,农民为国家做出的真实贡献长期被掩盖了。到头来,农民反而成了困难户,成了被“救济”的对象,这在逻辑上实在太荒唐。农民在财产关系上的这种不平等地位,是其社会地位整体低下的重要根源。
中国农民是极易遭受外部攻击和伤害的群体,但是他们极能忍耐。对他们的利益不损害到一定程度,他们的情绪很少明显表现出来。在以往大搞政治运动的年代里,许多农民吃不饱饭,过着几乎赤贫的生活,但还虔诚地“学大寨”、“割尾巴”、“搞穷过渡”。推行农业生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商品经济观念有所增强,自主精神开始复苏。但是,农民的总体力量还是很单薄,不足以有效抵抗外来的伤害。对农民的伤害主要有:政策性伤害,如农业基建投资减少,取消或不兑现已公布的奖励政策,某些产品国家订购价格偏低等;交易性伤害,如收购农产品压价,残次农机具、假农药、假化肥卖给农民,生产资料价格大幅度上涨,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等;行政性伤害,如有些地方政府机构的少数干部,依仗权势横行乡里,巧取豪夺,大吃大喝,乱搞摊派,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些伤害,农民敢怒不敢言,顶多发发牢骚,消极怠工,不积极完成交售指标,自行调整生产结构。
农民缺少参与政治的具体组织形式。目前在中国大陆,工人有工会,记者有记协,艺术家有文联,学生有学联,工商户有工商联,总之,各个阶层都有一个政治性的常设组织,唯独农民阶级是个例外。特别是农村实行承包制以后,家庭成了农村主要甚至唯一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生活以及部分公共事务都通过家庭来完成。随之而来的是党团组织、民兵组织、妇代会、治保会等原有各种村级正式组织的功能弱化,而新的村民委员会又极不健全,致使农村社会走向失调状态,许多早已消失的消极甚至丑恶现象重现。
长期以来,对农民问题的观察,有相当数量的观察主体是从城市利益偏好出发并以其为判断标准的。多年来,我们没有能够跳出这样一种循环,当农业衰退,农产品供应不足,威胁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时,农业才被又一次重视起来。也只有在这时,才体谅到农民的苦衷,又是“休养生息”,又是“增加投入”。一旦形势好转,就又把农民丢在一边,置农民利益于不顾,直至农民不堪负担,生产积极性下降,农产品急剧减产为止。前几年,有些城市推出了所谓“腾笼换鸟”的就业政策,撵走农民工,腾出位置让城市下岗职工就业,其歧视性就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解决“三农”问题的四点政策建议
1、牢固树立起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思想
解决中国“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发展,破除城乡分割的发展观,在发展战略、经济体制、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上树立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观念,把城市和工业的振兴,把农村、农业的繁荣和农民生活的改善,放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循环中和整个社会的全面进步中加以通盘考虑。要消除城乡间生产要素难以有效流动的障碍,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2、实现我国农村三大战略转型
确定中国今后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不能仅仅满足于表层的物质需求,而要着眼于解决更带根本性的深层次问题。战略目标应是实现以下三大战略转型:
一是农业产业的战略转型。中国农业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从传统农业产业向现代农业产业转型。这种战略转型的主要内容包括:
技术基础转型。既要发挥传统耕作技术的优势,又要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武装农业产业,大大增加农业产业的技术含量,改善农产品品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
产业结构转型。低层次的产业结构是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封闭狭小的市场需求相适应的。面对着市场范围的扩大和竞争的加剧,面对着需求层次的提升和需求多样化,农业产业的供给结构必须进行战略性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这种结构调整不是一次性的,不是靠行政命令推动的,而应该成为一种市场导向的有内在动力的生产者自主行为。
产业组织转型。农业产业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服务等环节,应通过专业性产业组织分工协作去完成,发挥分工优势,以提高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形成规模效益。
二是农村社会的战略转型。一家一户的细小规模经营,贫弱的经济和不便的交通,阻碍着农村向现代社会形态的转变。改变这些不利条件的根本路径是城乡互动,良性转换。通过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战略,有序地把一部分农村人口转化成非农产业人口,进而游离土地变为城镇人口,从而融入现代社会生活之中。通过教育、文化、科技、人员交流、产业联系、各种媒体的纽带和中介作用,把城市现代文明输入农村,逐步改造农村的社会意识和社会结构,把农村演变到现代社会形态中来。
三是农民身份的战略转型。长期以来,中国的农村政策存在着“见物不见人”的情况,反复加以强调和“狠抓”的是“农业”、“粮食”等对象,至于作为其主体的人——农民的状况如何,则漠不关心,甚至屡加伤害。解放农民,还农民一个平等的社会地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
解决农民“国民待遇”问题,不能仅靠道义诉求,需要有实际措施和步骤。在义务教育、户籍管理、迁徙自由、市场准入、劳动就业、公共用品使用、民主参与等诸多领域,完全可以逐步取消对农民的歧视性限制,在解放农民的路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3、推行以农民参与为主旨的工业化路线
推行以消化农民为主旨的工业化路线,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必须改变策略,把以城市利益为导向的工业化路线改为城乡联动、有大量农民参与的工业化路线。在法律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制下,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创业办厂,既可以在乡村办,也可以到城市办,取消各种歧视性的准入限制。在用工政策上,鼓励农民到工业部门就业,既可以离土不离乡,也可以离土又离乡,最终改变农民的职业身份。
在中国,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工业仍有很大发展空间,仍有很多比较优势。用资本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无节制挤压和替代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工业是不明智的。这样做的结果,不仅给城市就业造成困难,也堵死了农村劳动力转向工业部门的通道。在工业化技术档次的选择上,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梯次结构。
4、推行以吸纳农民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化战略
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要经历一些中间环节和过渡阶段。他们首先作为外来人口流动于乡村和城市之间,再进而以边缘群体的形式较稳定地聚居在城市非主要区域,直到最后完全融入城市主流社会。这一演进过程是实施非农化和城市化战略的必经之路。不能因为边缘人口增加城市压力、破坏环境、犯罪率上升、形成贫民窟等负面影响的存在而人为地阻止这一进程。只能采取积极措施,兴利除弊,尽量减轻这种国内移民所带来的阵痛,帮助边缘人群尽快融入主流社会。
中国政府和城市当局对外来人口或边缘群体应当采取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政策。能够以民主、法制、人权的原则维护主流社会与边缘群体之间的平等,至少应保证最低限度的即公民权利意义上的平等;在市场准入,起码是劳务市场准入方面提供更为平等的机会;要建立和形成边缘群体与主流社会之间的矛盾缓冲和化解机制;在使用公共物品方面,当主流社会的公共空间无法吸收他们的情况下,应当帮助他们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公共生活,否则黑社会这类组织便会填补这个空缺。(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宫希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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