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公布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
2002年9月海关总署对外公布了14家“黑名单”企业。2004年3月又对外公布了69家“红名单”、58家“黑名单”企业。此次评定的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扩大了“红名单”企业的评定范围,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生产型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黑名单”企业范围为2004年度被判走私罪生效、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走私案值超500万元或连续走私两次以上且无复议和诉讼,或虽有复议、诉讼但维持原决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02-2004年度),更注重时效性。
“红、黑名单”上的企业已全部纳入海关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各口岸通关时,它们将被予以8项通关便利或7项重点监管不同措施。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有利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营造健康和谐有序的进出口环境。
海关总署此次共评定出139家进入“红名单”的企业和68家进入“黑名单”的企业。
经进入“红名单”的企业申请,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将优先派员到企业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此外,海关还将对其优先予以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免予化验企业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实施“先放后税”的便利措施(海关在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审结后先凭税款担保予以放行,随后企业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的15日内缴纳税款)、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优先办理加工贸易网上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以及提供其他便利措施。
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海关将对其重点监管,将其调整为D类管理,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对降为D类前已经备案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提高日常核查率,核销时下厂实地核查;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按规定暂停或撤销企业报关资格、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保税存储业务资格;对其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实行人工专业重点审核,且必须在在缴纳税款或提交足额税款担保后方可放行货物;对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实施减免税后续重点管理。
目前,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及其具体的监管措施已在中国海关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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