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渔业统计的共同特点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9-07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海岸线长,岸形曲折,港湾众多,渔业资源丰富, 具有得天独厚的海产品养殖和捕捞条件, 分别是世界第三和第四大海洋专属经济区。

    一、 澳新两国渔业统计的共同特点

    澳新两国建立起一整套严密的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体系, 渔业统计工作经验尤其丰富, 具有明显的共性和特点。

    1. 目标具体明确 两国渔业统计既为政府服务, 也为渔民和社会服务。 统计目的非常明确, 主要是为渔业资源的评估服务, 为国家渔业政策的制定和法律法规的修订服务,为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服务。 其中, 澳大利亚渔业统计侧重于促进生态持续发展, 支持渔业资源评估, 协助地区性海洋计划, 振兴渔业经济。 新西兰渔业统计侧重于评估渔业资源, 修订渔业法律, 制定渔业政策。

    2. 数据客观准确 为了实现统计目标,两国非常注重渔业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性。他们采取标准化的数据管理系统, 可集成、可更新、 可综合, 以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捕捞公司及渔民充分了解和理解渔业管理当局对数据的需求, 认识到收集、 管理、分配和记录数据的义务和重要性。 为了满足从种类(种群)管理向生态管理的需要, 两国还十分注重收集更加广泛的数据, 比如实行监测附加渔获物行动计划、 评估和减少附加渔获物管理计划等。

    3.工作有章有法 两国渔业统计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依据, 有比较健全的制度作保证。 两国都有国家统计法、 渔业法和渔业管理条例;渔民和鱼产品市场管理者法律意识比较强, 能够保持完整的市场销售记录;捕捞船长和养殖者能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依法填写捕捞日志和交易量等情况。

    4.队伍健全有力 两国都设有专业机构,由国家和州渔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统计网络覆盖全国各种渔业单位;都建立起比较健全的渔业统计数据库, 由专门机构负责检验,汇总全国渔业产量、 产值、 贸易量和贸易值,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并写出全国渔业年度报告和每个渔业资源评估报告。澳大利亚还专门设有全国渔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长办公室秘书负责渔业统计协调工作,由农渔林业部下属的渔业管理局负责渔业统计具体工作, 并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对其负责的水域进行统计的制度。新西兰渔业统计由渔业部主管, 具体由其下属的研究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数据的输入、 检查、 修正、分类和汇总等工作。

    5.运行运行规范有序 两国具有健全的渔业统计运行体系, 保证了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从1940年开始,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实行捕捞日志制度,100%覆盖全国捕捞渔船;全国水产品交易市场建立完整的交易数据库, 录入每天的交易数据, 并与州和联邦渔业统计部门联网;渔业管理局通过监督系统来检验统计数据的正确性, 发现问题时能及时与船长进行核对, 修正数据。

    6.观察员职责到位 两国都建立独立的观察员制度, 比较客观地收集渔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所需的渔业资源数据, 同时监测捕捞日志记录与作业的一致性, 确保统计质量。观察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在进行必要的培训后, 派往各渔船, 监督捕捞生产和数据收集, 同时进行渔业生物、 环境调查和相关数据的收集, 并提交观察员报告。

    7.配额管理和限制捕捞进入管理有效

    两国都实行配额管理和限制捕捞进入管理,统称为输出管理和输入管理。 这种管理制度主要是对单一种类(如龙虾和鲍鱼等)进行配额管理。 他们根据各个渔业资源状况, 实行限制捕捞进入管理, 对船数和大小、 渔具类型和尺寸、 捕捞区域和时间、 鱼体大小等进行限制, 从捕捞产量和捕捞力量两方面进行有效管理, 确保了数据的准确性。

    二、 澳新两国渔业统计对中国的启示

    20世纪80年代以前, 中国渔业统计运行体系基本上与发达国家相似, 统计数据完整、连续, 质量较高。 改革开放后, 渔业生产基本上从集体经济转向了高度分散的个体与私营, 给渔业统计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目前, 全国渔船捕捞日志制度除用于科研和抽样调查以外, 基本上遭到了严重破坏, 失去了基础数据来源;水产品交易市场也全面开放, 基本上没有交易的完整记录。 尽管仍然采用全面统计制度和方法, 但数据的完整性、 准确性和可靠性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今后, 可借鉴澳新两国的经验,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渔业统计工作。

    1.实行捕捞日志 根据有关法律, 应尽快恢复和健全捕捞日志制度和水产品交易市场的交易记录制度, 建立数据库, 加强网络建设, 确保数据收集来源畅通。 可在各级渔政机构发放捕捞许可证的程序上, 增设捕捞日志条款, 从制度上确保捕捞日志制度尽快运转起来。

    2. 派遣观察员 目前, 除个别远洋金枪鱼捕捞渔船根据国际渔业组织的要求派遣观察员外, 中国没有建立独立的渔业观察员制度, 缺乏对国内渔业捕捞生产的监督和相关数据的收集。 今后, 应建立中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级的独立渔业观察员制度, 通过公开招聘和培训, 进而建立起相对独立的渔业统计监测体系。

    3. 推行捕捞配额和限制捕捞进入管理措施 捕捞配额和限制捕捞进入管理, 是目前世界上主要渔业国家普遍采取的有效的渔业资源管理措施。 中国至今尚未实行捕捞配额管理制度, 夏季3个月的休渔制度也只是使渔业资源处于粗线条管理, 难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今后, 可否在主要捕捞种类(如带鱼、小黄鱼、马鲛鱼等) 上, 优先实行捕捞配额制度, 对其他渔业也应采取限制捕捞进入管理措施, 逐步健全渔业资源管理体系。

    4.实行报告制 目前, 中国渔业统计仅限于数据的统计和汇总, 缺乏分析研究数据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难以形成全国和每个渔业状况的年度报告, 严重影响科学决策。今后, 应根据渔业资源和作业类型, 在渔业统计数据基础上, 实行每个渔业状况的年度报告制度, 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渔业机构负责撰写, 提交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 应尽快建立健全渔业统计中央数据库和水产品交易市场数据网络, 形成渔业统计运行体系、

    5. 加强立法 中国虽然有国家统计法、渔业法, 但还没有关于渔业统计的具体条款和相应的处罚条款, 统计目的不够明确, 渔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今后, 应从法律上提高渔业统计重要性, 加强对渔民的教育, 增强其收集捕捞生产数据的自觉性, 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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