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增长成果分配存在五大问题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9-16
     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在政府、企业、居民个人之间还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特别是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以及在国内外之间仍存在着显著差异。

    2004年,占城镇居民20%的高收入群体获得了城镇全部可支配收入的40%强,而占城镇居民80%的广大中低收入群体只获得了城镇全部可支配收入的60%,收入分配严重地向高收入群体集中。

    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财产向高收入群体集中的现象比收入分配更加严重,城镇居民家庭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51,远远高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0.32。

    收入分配的问题,实际上是公平和效率的问题。公平和效率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必将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为了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最优平衡点,求得社会和谐,需要在政策上有所调整。

    对策 寻找公平与效率最优平衡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2004年,GDP达到136876亿元,比1978年的3624 亿元增加了近37倍,剔除价格因素的影响,26年间年均增长9.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实力显著上升,政府调控能力明显增强,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都享受了经济增长的成果,特别是人民群众得到了更多的实惠。

    但通过分析也发现,国民收入分配中依然存在不合理的因素,特别是城乡居民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在收入分配上仍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收入分配的问题,实际上是公平和效率的问题。公平和效率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为了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最优平衡点,求得社会和谐,需要在政策上有所调整。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尽快统一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适当降低所得税税率,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由增值税向消费税转型,降低企业税负水平,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二是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努力遏制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国民收入分配要向农业和农民倾斜,进一步落实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

    三是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失业、贫困、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加大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支持力度,必要时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弥补社会保障资金越来越大的缺口。

    四是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要加快推进电力、石油、铁路、民航、电信等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强化垄断收益分配管理,调整垄断行业的利润分配制度,建立垄断超额利润上缴制度,将垄断利润收归国家财政。

    五是加大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跟踪和监督。健全和完善居民收入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居民收入分配的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城乡贫困监测体系。

    一、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之间的分配

    经济增长的成果最终要在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国家、企业和居民个人三者之间进行分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分配政策的调整,三者的分配关系也发生了变化。1978年,国家、企业和居民个人三者的分配比例为33.9%、11.1%和55.0%,到2002年,这一分配比例变为20.5%、 14.3%和65.2%。24年间,国家收入比重下降了13.4个百分点;企业收入比重上升了3.2个百分点;居民收入比重上升了15.2个百分点。居民收入比重上升,国家收入比重下降,企业收入比重基本稳定是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变化的基本特征。但是从总体上看,个人拿大头,国家拿中头,企业拿小头的分配格局始终没有改变。1978-2002年,24年平均,国家、集体和居民个人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8.7%、14.8%和66.5%。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分配关系的演变大体可分为显著变动(1978-1990年)和相对稳定两个阶段(1991年至今)。

    在显著变动阶段,三者收入分配比例变化明显,国家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居民个人所占比重持续上升,企业所占比重稳中有降。 1978年,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为33.9%、11.1%和55.0%,到1990年,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变为21.5%、9.1%和 69.4%。12年间,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上升了14.4个百分点;政府所占比重下降了12.4个百分点,企业的比重稳中有降,下降了2个百分点。这时期收入分配的主要特点是向居民个人倾斜,特别是在1980年代后期,一度出现了收入向居民个人倾斜过快的倾向,1988年,居民个人收入所占比重曾达到了 70.5%。

    在相对稳定阶段,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强,政府收入的比重在波动中有所回升,下降的势头得到有效抑制,企业收入比重继续保持基本稳定,居民收入比重则在波动中有所下降,收入分配向居民个人倾斜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校正。到2002年,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变为 20.5%、14.3%和65.2%。政府收入的比重,回升到1990年代初的水平上,比1990年低1个百分点,比1992年高1.5个百分点;企业收入得到有效回升,比重比1990年提高了5.2个百分点;居民收入比重与1990年相比下降4.2个百分点。

    从国际经验看,在由低收入向中等收入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一般表现为居民和企业所得比重略有上升,政府所得比重有所下降。我国目前的人均GDP刚超过1000美元,属于由低收入向中等收入过渡的国家,政府收入比重下降、企业和居民收入比重上升符合国际上收入分配的一般规律。

    从实践角度看,我国三者分配关系的变化也符合改革的方向。收入分配在一定阶段向企业和居民个人倾斜,是针对我国长期以来居民和企业收入过低,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企业无力进行更新改造和自我发展而采取的措施,有补还欠账的因素,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加消费,改善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

    二、在不同地区间的分配

    由于经济基础和自然条件的差异,我国的经济发展在地区之间很不平衡,1978年到2004年平均,东部地区生产的GDP占全国的比重达到56%,而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则分别是26%和18%,东部地区创造了全国一半强的经济总量。与GDP的生产一样,可用于分配的国民总收入,地区之间的差异也很大。从1998-2002年的数据来看,东部地区的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比重为55.5%,中部地区为26.3%,西部地区为18.2%,东部地区的比重超过了中、西部之和。经济的发展和分配都呈现出东重西轻的格局。

    从不同地区企业、政府和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看,也是东部最高,中部居中,西部最低。1998-2002年,企业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66.8%、20.3%和12.9%,东部的比重比中西部总和还要高出33.6个百分点;政府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55.4%、24.7%和20.9%,东部的比重比中西部总和高出10.8个百分点;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52.4%、28.5%和19.1%,东部的比重比中西部总和高出4.8个百分点。无论是企业所得,还是政府所得和居民所得,东部地区都占到全国的一半以上。

    从东部、中部和西部各自内部三者分配的结构看,1998-2002年,东部地区,企业、政府和居民个人所得的比重分别为22.5%、 18.7%和58.8%。中部地区,三者的比重分别为14.7%、18.0%和67.3%。西部地区,三者的比重分别为13.0%、22.0%和 65.0%。比较起来,东部地区企业所得比重较高,分别比中部和西部高出7.8和9.5个百分点;政府所得比重略高于中部但低于西部;个人所得的比重较低,分别比中部和西部低8.5和6.2个百分点。从年度之间的变化来看,三大地区收入分配的变动都呈现出政府所得比重小幅上升,居民所得的比重小幅下降,企业所得的比重基本保持稳定的趋势。

    东、中、西三个地区的分配特点表明,东部地区企业所得一直处于较高水平,从而为这一区域经济长期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而中西部地区基础本就薄弱,企业所得水平又比较低,企业发展后劲明显不足,由此形成了东部强者愈强,中西部弱者愈弱的局面,这也是造成目前东西部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的大好战略时机,将企业做强做大。只有企业强大了,才能为财政和居民提供更多的收入,缩小与东部地区的差距。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