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立法在交锋中徘徊
信贷消费蓬勃发展后出现的“负翁”一族,向今后可能出现的中国家庭高负债率发出了挑战。是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成为正在修订的破产法需要应对的一个问题。
“负翁”大量出现,个人破产无法回避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统计显示,北京、上海两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欧美家庭。北京的家庭债务比例高达122%,超过了2003年美国家庭债务的比例115%,上海、青岛、杭州、深圳、宁波等城市家庭债务比例分别达到155%、95%、91%、85%、79%。
社科院刘建昌博士在报告中指出,目前98.9%的购房者需要贷款。中国家庭债务的主体是以住房按揭和汽车按揭为主的个人消费贷款。而据有关银行的统计,1998年以前,个人消费贷款还是零,到了2004年底,这个数字为2万亿元,占整个金融贷款的10%。前两年银行住房消费贷款的不良率不到1%,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问题逐步显现,不良率有上升趋势。
据了解,今后十年我国将逐步走向个人消费信贷款还贷高峰,因社会快速转型期,就业状况与收人不稳,对一部分中低收人家庭来说,会出现还债难的问题,有可能出现“个人破产”高危期。有关个人破产立法的建议、草案也在专家、学者、官员的案头被修改了不知多少次。
个人破产不是坏事
部分人住房按揭和汽车按揭的危机正是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一个生动体现,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就解释说,个人破产的多少,不能说明一个国家经济的好坏。相反,个人破产法规的健全和个人破产行为的规范,反映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的成熟和完备,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管理水平的发达。从消费市场的繁荣程度和个人破产数量的关系来看,二者是成正比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个人破产说明消费信贷市场需求旺盛,在防范个人信贷风险的同时,还能刺激和带动经济的增长。
的确从国际的范围来看,近年来,随着个人介入市场的程度日益加剧,经济发达国家的个人破产案件急剧增长。根据美国联邦法院的统计,仅2003年前9个月美国国内实行个人破产的总人数就达到了163万人,较上年同期增长了7.8%,创下了历年以来的最高记录。而日本自1998年个人破产案件突破10万起以来,每年都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个人破产在国际上已司空见惯。
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个庞大的系统中,破产法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如果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这类市场主体,而把其他市场主体特别是个人排除在外,那么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不能说是健全的。而且个人破产法已经成为国际上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跨国破产以及涉外破产问题正变得日益突出,有关破产法律与国际立法协调一致,相互衔接的需要也日益突显。如果我们仍然遵守“企业法人”破产主义而排斥个人破产,势必造成破产司法上的许多冲突。
个人破产立法在交锋中徘徊
事实上,个人破产的重要性在破产法起草和制定之时就已经为立法界和学界人士所认识,不少专家早就认为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他们认为,许多人收入不稳定,如果国家经济状况出现大的波动,可能会引发许多资不抵债的现象,届时将会使社会不稳定。因此他们建言国家尽早制定个人破产法,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个人破产现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汤维建就是主张尽快立法的主要学者,他在10年前就著文论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现在他认为条件已经成熟了。汤维建说,目前若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就无法公平有序地处理优胜劣汰过程中的个人资不抵债问题。
然而,更多的人则认为由于建立这一制度存在重重的障碍,才使得它迟迟未能浮出水面。有专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确立和存在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有个人财产的存在,并有一套完备的物权制度予以规定和保护。只有有了完善的物权制度,在债务人需要破产清算时,才能明确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破产债权的范围;在破产程序开始后,需要以物权制度进行拍卖、抵偿、分配财产,清偿债权的行为才能依法进行。
另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家进一步透露,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造成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债的问题,因此,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就此搁置下来。著名的经济法学家、新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的话也证实了这个说法。他认为:“一个大问题是征信问题,我们缺乏征信体系,一个人有一百万,可他就是不还几万元的债,谁也无法摸清他的家底。此外,社会保障系统也不算健全。破产者要不要社会救济,谁来救济?都是问题。”
但赵锡军则认为,推行信用环境建设和个人破产立法并不矛盾,可以同时进行。不能说我们等到中国信用体系都建立完备了,再来推进个人破产法立法。相反,加快推进个人破产法立法,同时也可以推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正因为质疑的观点压倒了支持的观点,1986年底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而如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第2条把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非国有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商业自然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其未包含个人破产(自然人破产或消费者破产)的内容,因为该草案仅规定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可能导致投资人个人的破产,这只是企业破产连带到投资人的责任,而不是直接规范个人破产。
立法界对个人破产还是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仍在寻求通过一些过渡措施实现破产法的完善。但是这并没有阻挡立法的大趋势,如果说几年前人们还在对个人破产法到底要不要建立争论不休,那么“现在争论的焦点已经转移到什么时候建立比较合适、现在建立是不是最佳时机”,李曙光就认为,“个人破产的立法肯定要搞,但是近期不可能。”
业内专家解释说,为保障个人破产制度法律价值的实现,还要完善几个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设。
比如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通过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能够划清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界限,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够迅速、清楚地管理破产人的财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破产人通过非法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通过存款实名制,破产管理人可以掌握破产人的财务状况,了解破产人的资金流动情况,有利于查清破产人的个人信用状况,同时也可防止破产人隐匿财产和非法转移资金。我国已经于2000年4月1日起实行了个人存款实名制,对于实行个人破产来说已经初步完成了制度上的准备工作。
其次是要制定并完善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程。上海在1999年建立了资信有限公司,完成了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程;2002年,上海还试行对个人信用评估打分;而国内第一部规范个人信用制度的地方法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也已透露,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目前正逐步向全国推广,计划于2005年底实行全国联网运行。届时,获得资格的银行和部分信用社都可以联网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
但是这一制度应用范围还是比较狭窄,因此业内专家认为还需要加快建立社会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公共性的“资信信息网”。还要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由于破产人破产后受到限制,仅依其有限的自由财产,难以走出困境,这就需要国家发挥社会保障功能,对其基本生活予以保证。
业内人士还强调说,中国城乡结构差距较大,因此即便我们可以先在发达城市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也不能一刀切,在农村和农业人口中也搞个人破产制度。因为我国多数农民收入还不高,如果强行在农村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会形成大量的“自动破产”农民。
随着近年来有利于建立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正在建立,李曙光积极评价说“这一情况的变化将消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障碍”,再加上物权法和企业破产法等相关立法都有望在不久内出台,他信心十足的说:“企业破产法完成了,下一步应该轮到个人破产的立法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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