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座谈会发言摘要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11-2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 曹康泰

    今天,国务院就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召开座谈会,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高度重视,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充分反映了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和坚持依法行政、运用法律武器战胜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是针对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是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该条例一方面把《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有关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同时,针对前一阶段动物防疫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行政应急的特点,健全和完善了一些新的制度、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职责,以便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控制有效的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机制。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该条例将与《动物防疫法》一起,成为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不仅对当前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今后迅速控制、扑灭其他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制定一部法律、法规不容易,保证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更难。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施,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也只是一纸空文。因此,我们一定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认真学习条例,全面准确地领会、理解和掌握条例所规定的制度、措施,特别是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并严格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动员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把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依靠科学、依靠法治、依靠群众,夺取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新胜利。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积极主动地配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认真做好条例实施过程中的答疑解惑工作,并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不断完善我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制度积累经验、提出建议。地方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领导下,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同级兽医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积极反馈有关情况,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的拟订工作,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依法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农业部副部长 尹成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在已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国务院及时制定和公布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这对于防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群众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做好当前禽流感防控工作,坚决果断扑灭新发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坚决防范禽流感对人的感染。

    (一)不断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是做好当前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前提。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禽流感和其他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实施方案和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能力。

    (二)切实加强疫情监测。《条例》对疫情监测作出了明确规定。科学、准确、全面监测疫情,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网络。坚持紧急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点上监测和面上监测相结合,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情,及时发布疫情预警信息。

    (三)严格疫情诊断和报告。《条例》对疫情报告和诊断作了严格规定。及时报告和准确诊断疫情,对于快速扑灭疫情至关重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依法查处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行为。

    (四)加强重点地区防控工作。重点抓好边境地区、发生疫情地区、水网地区、候鸟栖息区和养殖密集区的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重点地区防控工作。实行防疫定点联系制度,向重点地区派出督导组和专家组,指导开展防控工作。

    (五)进一步加大免疫力度。继续加强禽只基础免疫,提高免疫密度。在重点地区,构筑免疫隔离带,增强外堵内防能力。扩大疫苗生产,保证疫苗供给。加强疫苗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疫苗违法行为。

    (六)加快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兽医体制改革的部署,加快兽医体制改革,尽快建立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撑三个体系。搞好乡镇兽医站建设,提高兽医队伍素质,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七)果断做好疫情应急处理。对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努力做到处置迅速、措施果断、规范科学。一旦发生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按照《条例》规定,及时采取封锁、扑杀、消毒、免疫等措施,坚决把疫情扑灭在疫点上。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是加强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法规。我们一定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防疫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做好《条例》的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

    卫生部副部长 王陇德

    当前我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严峻,防控任务艰巨。在全国上下全力以赴开展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关键时刻,国务院及时颁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为迅速控制、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从组织管理,应急准备,监测、报告和公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进行了规范,标志着我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卫生部与农业部多次共同协商,并总结分析多年来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和做法,建立了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协调机制。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

    二是建立部门例会制度。

    三是疫情通报。

    四是开展督导检查。

    五是加强监测。

    六是专家资源共享。

    七是加强合作研究。

    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协调机制在今年的猪链球菌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将不断完善。

    我部将认真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并着重在以下几方面强化我们的工作:

    一是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在卫生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和执法监督等工作,防范人畜共患病在人间的传播。

    二是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三是进一步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协调机制,尤其是加强基层的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协调机制,做到一旦发现禽类流感疫情,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要立即行动,做到三同时,即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

    四是针对目前已发生的动物疫情及许多新的不明原因的疾病,进一步加强人畜共患病在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跟踪国际的研究进展,提高我国处置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的能力,尽可能减少人间病例的发生和疫情的扩散。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应松年

    刚刚颁布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是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之后的又一重要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应对公共危机法治化从单一领域开始向纵深发展。

    1.《条例》将应对公共危机的方针和精神上升为原则和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近年来在应对各类公共危机过程中,各级政府积累了丰富经验,并形成不少应对危机的科学思想,条例将其提炼和总结,并原则化、制度化,从而使其具有更广泛的指导意义。近年来,国务院制定了一整套应付各种自然或社会紧急危机的应急预案,《条例》中的应急预案就是其中之一,这体现了我国政府职能的重大转变。又如《条例》规定的“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这一方针和原则事实上已超越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单一领域,而适用于所有公共危机管理领域。再如《条例》规定“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这一规定既将我们在抗击禽流感疫情过程中采取的创造性、行之有效的应急措施制度化,又将执政为民的理念具体化,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2.《条例》突出了政府处理公共危机的职能和职责

    公共危机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涉及政府、社会和公民各方权利义务,但政府责任是第一位的。《条例》中关于应急准备、疫情报告和公布、应急处理的大部分规定都是为政府设定的,并严格规定了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突出了政府在应对公共危机中的主导地位,也强调了应急处理公共危机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和职责所在。

    3.《条例》再次强化了法定程序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条例》详细、具体地规定了落实各项目标的程序制度,如逐级上报疫情的时限和预案启动程序制度,强化了法定程序的重要意义。《条例》承袭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再次要求及时准确公布疫情,并明确要求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程序,对统一认识、统一力量,保障社会秩序和人心的安定都是极其必要和有效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马怀德

    国务院公布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是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执政理念,对于目前正在进行的防控禽流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首先,《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由于重大动物疫情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还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所以,制定《条例》本身就是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

    其次,《条例》反映了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应对重大动物疫情,推进依法行政的努力。当重大动物疫情出现,无论政府的应急措施还是个人组织服从义务都应当建立在相关法律基础之上。因为在应急状态下,要求政府对突发疫情作出快速反应,不采取特殊的措施则可能无法满足快速反应的要求,难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组织的合法权利,也难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此时有必要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应急处置干预权力,也要为个人或者组织设定必要的义务。与此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受到法治原则的一般性限制,必须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及时监测疫情、履行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等。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权力必须遵循法律,必须按照职权法定、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便民高效等要求行使权力,应急状态下的权力行使也不能例外。《条例》自始至终都贯穿了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

    重大动物疫情的突发性质及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要求政府部门采取高效、迅捷的应对措施来排除危险。为了保证行政部门及时应对重大动物疫情,《条例》的很多规定也体现了效率原则。

    再次,《条例》体现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透明政府理念。政府防治措施直接关系到疫情的控制,公民有权知晓政府防治疫情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从稳定人民心理、安定社会秩序、增进公民对政府信任的角度出发,政府应该及时公布疫情和各项防治措施。《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实践证明,愈是在危机时期,政府公开的内容愈要全面、准确和具体,愈是需要个人、单位与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共同应对。

    最后,《条例》明确了个人、单位在应对重大动物疫情过程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依法应对重大动物疫情,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根据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需要,《条例》明确规定了个人和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在

    不同阶段和工作中的具体义务和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相信《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有效防控禽流感疫情,保障公民个人和单位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教授 任大鹏

    我国已经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了防控动物疫病的基本法律制度。但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具有特殊性,为了应对疫情的突发和快速传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可能导致的重大危害,适应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控制有效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和公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依法迅速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发展,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非常必要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从应急准备、疫情的监测、报告和公布、应急处理等方面,明确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方针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度,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制度,应急处理的分级管理制度,群防群控制度,扑杀、销毁的合理补偿制度;明确了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当分别采取的措施;明确了违反法律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的实施依赖强有力的执法保障。《条例》从职能、执法保障措施和执法责任等方面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行政执法作了明确规定。

    法的实施效果受制于单位和公民的守法意识。为了保障《条例》的实施效果,必须加大法规宣传的力度。

    具体的来说,首先要加强对养殖者的宣传。要让养殖企业和广大的养殖户明白,国家实施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一方面是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同时也是对养殖者自身的长远利益保护的必要措施;为了保护养殖者利益,《条例》还明确规定“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监测时,养殖者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如果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其次,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的宣传。按照《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同时,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需要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相关部门的有力配合,包括林业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物资、交通运输、通讯、民政、公安机关,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都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要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群防群控,是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坚持的方针之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作为公民,应当积极学习重大动物疫病的知识,提高防范意识。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站长 于康震

    在当前防控禽流感战役全面开展的关键时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公布了。《条例》的出台不仅为禽流感的依法防治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标志着国家对兽医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兽医卫生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也标志着兽医卫生工作从此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的兽医卫生法制状况与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与畜产品和动物性食品安全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与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与全方位改革开放、全面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应加速兽医卫生法制化进程,尽快改变这种不适应的局面。

    一、尽快制定兽医卫生法制建设规划

    应在全面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兽医卫生法律框架、实施步骤、阶段目标、具体措施和条例保障措施等。其中,法律框架的制定是一项开拓性工作,应全面系统,长短结合,应考虑到公共卫生安全发展和兽医事业的发展要求,在规划的制定上要考虑到人畜共患疫病防治、动物性食品安全、兽医管理、兽医器械管理、动物福利管理等内容;也应考虑到野生动物、水生动物、宠物、观赏和竞赛性动物等疫病防治的内容,使兽医卫生法律框架更具前瞻性和系统性。

    二、要加大规范执法建设力度

    不论是在广大农村、交通要道,还是屠宰加工企业等,兽医行政执法面对的是公众和社会,执法的权威性、规范性至关重要。兽医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有效,即执法主体合法、执法权限合法、执法行为的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但目前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手段不高等问题,影响了兽医行政执法的权威性、规范性,影响了兽医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形象。应加大规范化建设的力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研究员 周蛟

    一、本《条例》对防控当前的禽流感和日益严重的动物传染病疫情意义重大、出台及时。

    近年国内外多种动物传染病疫情严重,带毒、带菌动物增多,不但对养殖业造成严重影响也给人畜共患病向人间传播造成机会和途径。

    二、《条例》共14处提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可见其重要性,但目前除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大城市周围的县级政府和县兽医部门综合情况较好,特别是财政有保障,多数县级政府经费短缺,兽医部门设备条件差,受过兽医专业教育的人员少,《条例》的施行,将从法律上保证了这一状况的尽快扭转,进一步加强兽医系统的建设。

    三、在《条例》实施中,国家还必须尽快尽早修订动物防疫法。

    《条例》主要规范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法律制度。

    但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完善,在做好应急工作的同时,建议加快修订《动物防疫法》,把国家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法律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我国动物疾病防控工作。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教授 杨汉春

    一、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的影响

    重大动物疫情严重影响我国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我国动物疫病的不断发生,不仅给畜牧业造成巨大损失,而且直接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去年和今年我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国养禽业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重大动物疫情与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

    众所周知,高致病性禽流感引发的公共卫生问题和有可能引起人类流感的大流行已引起世界关注,迄今已报道100多人受到感染,导致数十人的死亡。我国也已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感染并致人死亡的病例。

    全球人畜共患病有250多种,其中常见的有89种,近30年来新发现的传染病达40种,几乎每年都有1至2种新发传染病,新发现的或重新出现的病原近80%是人畜共患病。这些人畜共患病的源头均来自动物。

    三、国外一些重大动物疫情已对我国构成威胁

    国外一些重大动物疫病如疯牛病、尼帕病毒感染对我国已构成威胁。

    总之,制定和出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对于提高我国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与处置能力,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尚德秋

    通过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认真阅读和反复学习,深感国务院制定和发布《条例》的现实作用。

    国务院在当前形势下制定和公布《条例》,既能促进畜牧业发展,又能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必然会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利条件,为大力发展畜牧业和加强防治人畜共患病作出贡献。

    《条例》充分体现了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的应急性。

    基于动物疫情的突发性,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否则将会导致疫情的扩散、危害更为严重、人心不安等。在《条例》中充分体现了应对突发性的应急特点。第二章明文规定,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各项准备,包括制定预案,指挥系统建立,信息收集,资金储备,应急队伍组建,应急物资及药品、疫苗、设施准备及宣传等多方位准备。这样为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了保证。

    我们知道,在发达国家中防治人、畜疫病都采用立法形式,依法防控疫病。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在防治人畜疫病中也逐渐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全国人大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条例》就是根据动物防疫法制定的,使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更具体化和法制化,更能有力地贯彻与实施。《条例》规定了各级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责任与义务,监测、报告和公布制度等。尤其在第五章中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种情况的法律责任及处罚办法,从批评、警告、记过到降级、撤职、开除,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如在第二十三条中明文规定,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应对疫区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这为维护人群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保证。

    在《条例》中所表达和体现的应急性,依法防病和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表明《条例》的时代发展特点和与时俱进的精神。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郭元吉

    通过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阅读和学习,深感国务院组织制定和公布《条例》的意义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湖泊、沼泽地和稻田多,养殖业发达,是候鸟主要集散地之一;人禽关系密切,耕作方式仍较为落后,家禽家畜以散养为主,鸡鸭几乎分布每个村落;个体养殖户卫生条件差,缺乏防病知识。这些问题造成一些动物传染病易发生并难以防控。

    近年来,国际间禽、畜种交换频繁,人类保护野生动物和爱鸟意识不断增强,造成野生动物与家养动物与人之间关系更加密切,导致了一些原为野生动物的传染病逐步变成家养动物的传染病;一些原为国外的动物传染病传到了我国。

    无论历史资料还是近来事实均表明,许多人类传染病均来自动物,如高致病性禽流感、西尼罗病毒病,因此,需要多部门协作,方可加以防控。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发展,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务院组织制定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我认为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并具有实际意义。

    《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依靠科学、群防群控的精神。

    如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时,应对疫区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防范措施。

    如在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在处理动物疫情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要给以补偿。

    如在第七条中规定,对参加处理重大动物疫情的人员予以补助,对有功人员给以表彰和奖励。

    体现依靠科学的条款包括:1.如在第十条第(六)项中强调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2.在第十三条规定,防控以专业人员为主体。第十九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省一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公布。

    体现群防群控的条款包括:

    1.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坚持群防群控。2.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3.第三十七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疫情出现常常为突发性,而且波及快,应急工作非常重要,《条例》充分体现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特点。

    第二章的有关条款中规定了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各项准备,包括制定预案、指挥系统建立、信息收集、资金储备、应急队伍组建、物资筹备及宣传等。

    第四章的有关条款中的应急处理规定更体现了应急工作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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