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福利”理念不可因法条被删而丢失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6-01-04
     12月26日《新京报》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有人提出,畜牧法草案中对“动物福利”规定含义不够清楚,法律中以不使用含义不清的表述为妥。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表决通过,“动物福利”一词被删除。

    

    对经济动物的文明饲养,给它们以适当的生存条件,即为动物提供适当的饲养与栖息的条件,为动物做好防疫防病,使动物不受饥渴、冷冻酷热和伤病之苦,以及在运输和宰杀过程中,给予适当的处理避免动物过度惊恐和痛苦。这些基本的原则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同,并逐步通过专门的动物福利法律来保障实施。

    在立法上,欧洲各国的经济动物饲养方式的变化最为显著。例如,在瑞士,1991年就依法废除了用铁丝笼子养鸡产蛋,接着欧盟成员国已经通过决议,2012年前将全部淘汰鸡笼。英国已经禁止刻意让小肉牛保持贫血、不给垫草、单个监禁在狭窄的隔栏里的小肉牛饲养方法。英国1998年开始,除怀孕4周内的母猪外,禁止用狭窄的猪栏监禁孕猪。欧盟其他国家将逐步跟上,采取这种规定。

    畜牧业的这些变化得到整个欧盟的广泛支持。2000年,麦当劳快餐连锁店宣布,将要求鸡蛋供应商为蛋鸡提供较大的饲养空间。因此,在我国的《畜牧法》中增加提倡“动物福利”规定,尽管是初步的,尚不够明确具体,但已向饲养业提醒,我们应当树立动物福利的先进观念,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同时,更重要的是向世界昭示,我国畜牧业正在全面与世界文明接轨。

    改善经济动物的饲养条件,不仅有其伦理基础,而且对于提高畜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必要的。恶劣环境下饲养的动物不仅发病率和死亡率升高,而且产品质量低下,乃至产生某些物质,有害健康,不适宜食用。

    所以在肉类和畜产品的贸易中,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涉及饲养动物的方式,是否符合动物福利的标准,这在WTO贸易规章中也有体现。因此,动物福利已是一门蓬勃发展的研究领域和独立的学科,在动物医学院或兽医学院讲授,还授予高等的专业学位。我国有的动物医学院已经开始引入这一课程。评价动物福利的方法已不是只凭感觉或直觉,而是建立在生理学、病理学和行为学等科学方法的基础上。

    我国的畜牧业发展非常迅速,肉蛋产量已居世界第一或第二的地位,其中出口的比例也很大。如今,虽然在《畜牧法》中删去了“动物福利”四个字,但关于动物福利的保护理念,却不可因此而丢失。何况,关于这一理念,在《畜牧法》中也有体现:“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提倡动物福利,无论对提高畜牧业的科技水平和产品质量,发展畜产品的国际贸易,还是对提高人类文明的水准,都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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