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食品法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自2006年1月1日起,欧盟新的食品卫生法规正式生效。欧盟正式停止使用涉及水产品、肉类、肠衣、奶制品等食品的91/492/EEC、91/493/EEC、91/494/EEC、91/495/EEC等16个指令,并对部分发布执行的指令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开始施行的还有2004/852/EC、2004/853/EC、2004/854/EC、2004/882/EC等4个欧盟规章,对欧盟各成员国生产的以及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食品、肠衣、奶制品以及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管理与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等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秋季广交会期间,我国最大的农产品出口省份山东对省内农产品出口企业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企业竟然对欧盟这一重大调整全然不知。
针对这一状况,记者采访了青岛检验检疫局专家管恩平、山东省农业厅对外合作处副处长杨鲁勇等专业人士和鲁、苏、辽的部分农产品出口企业,重点剖析了欧盟新法规变更的核心事项,并对政府相关部门和农产品出口企业应采取的相关策略进行了分析。
--欧盟新食品卫生法规的基本概况
欧盟新食品卫生法规在四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是法规数量被大大简化,新法规将不再把食品安全和贸易混为一谈,只关注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问题。
二是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强调了食品生产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对食品从原料到成品储存、运输以及销售等环节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要杜绝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污染,更加强调食品安全的零风险。
三是突出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管理与食品的可追溯性,强调食品尤其是动物源性食品的身份鉴定标识与健康标识。
四是强调了官方监管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官方监管控制工作涉及保护公众健康的所有方面,包括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方面。这将意味着今后向欧盟出口的农产品,不但要符合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还要放大延伸食品安全管理链条,对我国官方监管工作与出口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欧盟新法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以及检验检疫制度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以欧盟对动物福利的新规定为例,向欧盟出口的生猪出生后要吃13天母乳,不可用水泥修建猪栏以满足猪拱食泥土的天性,还要在猪栏里铺上稻草,运输生猪的过程中要每隔8小时让猪休息24小时,宰杀前要先将猪电晕才能进行宰杀,以减少宰杀产生的痛苦。对比这些标准,目前我国养殖企业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我国对欧盟猪肉、牛肉类食品的出口一直少之又少。
此外,专家认为,随着新标准的实施,欧盟对全过程的监管要求使企业在饲养、运输、人力等方面的投资随标准提高而增加,这意味着我国农产品对欧加工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将逐步增加,企业对此应有所准备。
--欧盟新食品法变更的核心事项
第一,欧盟新法规更加强调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突出强调了食品生产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义务,主要如下:食品生产企业要确保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所有阶段满足规章所规定的相关卫生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要实施、执行并维持建立在国际食品安全质量体系(HACCP)基础上的持久管理体系。食品生产企业要确保食品制备、处理或加工的场所、运输、设备、食品肥料、饮用水、个人卫生、食品内与外包装、加热处理、人员培训等符合规定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杜绝任何可能的交叉污染。食品生产企业要按规定采用欧盟规章规定的方法或其它国际认可的方法,对其生产的产品取样和分析。
第二,欧盟新法规认为:食品的可追溯性是确保其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食品工业生产者应确保他们投放在市场中的动物源性产品都拥有健康标识或身份鉴定标识。在动物养殖、运输、屠宰过程中要注意动物健康与福利。
第三,欧盟新法规突出强调了官方监管的重要作用,主要为:官方对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的控制应包括对保护公众健康非常重要的所有方面,包括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方面。要由主管当局任命的“官方兽医”“辅助官员”执行动物屠宰过程中的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宰后检验,实验室检测如疾病检验、TSE、残留物质检验等。对家禽和兔类动物肉类生产企业,以上工作可由企业人员完成,但须受主管当局的培训、考核,也可在官方兽医的督导下,执行特殊取样任务。“官方兽医”与“辅助官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通过官方举办的严格的培训、考核。官方部门要建立良好农业规范与良好卫生规范。
第四,欧盟新法规强调了官方分析实验室的作用,要求:对官方样品进行分析的实验室必须遵循国际认可的规程和分析方法;这些实验室必须拥有充分的仪器设备能够判断检验结果是否达到诸如欧盟法律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的水平;官方监管中使用的取样与分析方法要符合相关的欧盟规定;主管部门指定的官方实验室必须符合相关的欧洲标准。
第五,欧盟新法规强调首先第三国(即欧盟以外的进口国)获得欧盟的批准,同时第三国的食品企业也要获得欧盟的批准。委员会将从第三国主管当局获得企业名单,向各成员国公布,如果没有成员国反对更新的名单,从委员会对公众公布此名单10个工作日后,进口将获得批准。每当至少有一个成员国作出书面评论,或每当它根据相关信息譬如公共检验报告或根据快速警报系统的通知,而认为修改名单是必要的,委员会将通知所有成员国,更新第三国企业名单。
--政府相关部门和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对策略分析
面对欧盟食品新法规提出的近乎苛刻的高标准、严要求,短期内,对欧出口农产品企业应根据欧盟新法规进行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特别是HACCP体系、全过程控制、良好屠宰规范、良好养殖规范、良好卫生规范、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保护等方面的不足,并尽快自行整改、提高。检验检疫部门、农业生产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应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帮助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完善自检自控体系,确保食品全过程的卫生控制与管理符合欧盟的新法规。
为确保企业对欧农产品的顺利出口,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作用,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源头的监管作用,以“公司+基地+标准化”的模式组织食品原料、农产品的生产;着力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力度,推行科学的、生态的种植和养殖,减少农业化学品的使用量。
其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严禁生产、销售国际上和我国法律法规已经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建立农药、兽药销售、使用的控制网络;积极研究高效低毒的农药、兽药;在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的种植、养殖源头加大宣传力度,指导种植、养殖人员合法、规范地使用农药、兽药,引导和推广绿色和生态种植、养殖。
要采取措施重点加强对源头的管理:
一是积极实施“公司+基地+标准化”模式。“公司+基地+标准化”既是食品原料和农产品集约化生产的发展趋势,也是食品、农产品安全质量的重要保证。通过“公司+基地”的产业化模式,加工企业和种植、养殖企业形成一体化的生产加工链,并形成一种风险共担机制,保证了加工企业对种植、养殖企业的监管控制,提高自控工作的有效性,由此,农药、兽药残留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集约化的基础上,通过“公司+基地”模式,推动种植、养殖企业生产的标准化,可以进一步减少不规范使用农药、兽药问题,进而保证出口食品原料和农产品的安全质量。
山东省农业厅自2004开始选择省内部分出口基地和企业,推行国际认可的良好农业规范,在实现农产品质量与产量双增长的同时,取得了出口数量与效益的双丰收。目前,这一规范仍在继续推进中,其他农产品出口省份可以借鉴这一推广模式。
二是加强残留监控工作。检验检疫部门从1999年开始实施动植物源性食品、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监控工作。实践证明,这项工作已经在控制农、兽药残留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也初步得到欧盟的认可。与此同时,这项工作在各地的开展仍不平衡,依然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为此,要高度重视残留监控工作,努力改善和加强残留监控工作,实实在在地发挥残留监控工作在控制农药、兽药残留方面的作用,把残留监控作为应对欧盟新法规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三是突出食品企业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作用。政府部门要引导食品企业加强食品生产全过程的控制。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的监管与控制,对在农药兽药残留监控与微生物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情况,要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使食品企业真正从根本上体现其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任务,从而切实保证出口食品的质量,实现对欧农产品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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