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水产品包装有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6-03-08
     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了进一步完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发布公告,决定取消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等产品进境检疫许可证。随着公告实行进入第二年,从新疆到巴基斯坦寻找进口甲鱼、墨鱼干、冻虾等水产品企业和个体商户日益增多,为保证巴基斯坦水产品顺利进入我国市场,广大水产品进口商应及早了解我国对入境水产品方面的有关规定。

    进境水产品除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外,还应当有完好且不易破损的外包装及全新无毒、无害的内外包装,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内外包装上还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1、水产品的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和保存条件;

    2、生产方式,包括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

    3、生产地区,包括海洋捕捞者的捕捞海域、淡水捕捞者的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的最后繁育阶段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4、生产加工厂名称及注册号从巴基斯坦进口我国的芒果必须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干净卫生的、以前从未用过的材料包装。

    据红其拉甫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统计,近年来从红其拉甫口岸入境旅客携带物和进口我国货物中查获的巴基斯坦产水产品的包装均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口巴基

    斯坦水产品的企业、货主和代理单位注意包装问题,做好转运前的验收工作,避免水产品入境后遭受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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