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专家纵论“皇粮国税”的终结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6-03-16
    3月1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庄严宣布,今年在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在我国已实行了长达2600年的这个古老税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对此,学界普遍认为,此举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爱、对农村繁荣的关心和对农业发展的关注。

    史学考察:“皇粮国税”2600多年的变与不变

    学界研究表明,作为一种在农村征收、来源于农业并由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赋,农业税在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和变化。但无论形式怎么改、名称怎么变,“皇粮国税”一直是农民天经地义必须缴纳的。

    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

    唐朝初年,实行了“租庸调”法。安史之乱后,杨炎提出了两税法,包括“量出为入”、“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等内容。“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入。”杨炎这一“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可以说是当时一大创举。但是,财政支出总量当时难以把握,所以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到了宋朝,王安石变法调整了不合理的宋代徭役征调制,规定当役人户可以出钱代役,由政府另雇人。此法将徭役转化为税收,是税收制度的进步。

    明朝后期,张居正提出了“一条鞭法”,把明朝前期繁重的赋税徭役合并折银征收,同时以州县为单位计算田数和人丁,按田亩征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要转折,使赋税制度趋于简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兼并的速度,同时增加了国家的收入。可是,它同样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明末,人民的负担更重了。

    清朝雍正年间,实行了“摊丁入亩”,它将人丁税并入土地税,将税与农民负担能力直接挂钩,比以前更为公平。实行地丁合一,取消了丁口编审,也使农民的人身束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是我国农业税的一次重大改革。

    如果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颁布“初税亩”算起,农业税在我国已走过2600年的历史。

    历史将铭记这一刻: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

    这是一个历史的分水岭。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现实研究:中国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和能力

    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张元红研究员认为:“在现阶段,只有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才是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取消农业税,的确有这个必要,而且也具备这个能力。”

    有必要,是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难点和重点都在“三农”。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农民收入增长困难问题还很突出。因此,取消农业税,能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同时也将把农业、农村的发展纳入整个现代化进程,让亿万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

    中国的农村是一个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农村集中着中国数量最多、潜力最大的消费群体,是经济增长最可靠、最持久的动力源泉。取消农业税,增加农民收入,将使亿万农民的潜在购买力转化为巨大的现实消费需求,拉动经济持续增长。

    张元红说:“中央非常负责、务实,已经发现有些地方存有‘搭车收费’现象,收农业税成了一个借口。国家取消农业税便彻底堵住这个口子,从而每年为农民减掉约好几千亿元的负担。因为这个税不减,存有收费的理由,那么我国农民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减负。”

    有能力取消农业税,是因为目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壮大,国家财政有能力、有实力承担取消农业税这个成本。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2004年,全国农业税收入232亿元,而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全面取消农业税,对中国财政收入不再构成重大影响。

    正因为如此,中央提出了对农村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并且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大力加强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农民负担不会反弹。

    “农业税在新中国建设过程中曾经发挥历史性作用,广大农民为此做出巨大贡献。1949年至2005年我国农业税总收入累计达到4200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在该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时候了。”张元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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