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将实施《食品中残留农药等的肯定列表制度》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6-04-12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日本2003年5月30日重新修订了《食品卫生法》(2003年日本法律第55号),要求实施《食品中残留农药等的肯定列表制度》,此制度将于2006年5月29日正式实施。关于食品中药残管理,日本现行的制度是《食品中残留农药等的否定列表制度》。为什么日本要将“否定”列表制度改为“肯定”列表制度呢?两个制度的本质区别在哪里?目前国际上已经实施“肯定”列表制度的国家有哪些?本文将通过问答的形式加以介绍。

    问:《肯定列表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答:该制度的基本理念是禁止超过“国际有关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以及国际上还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但残留超过“一定量”的食品流通。日本厚生劳动省规定了“肯定列表制度”以外65种对人身体不会造成危害的农药可以不限量使用。

    问:目前国际上已有“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共有多少种?

    答:目前,国际上已经有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共计715种,其中包括不得检出15种。该标准是指国际codex规格、日本“农药取缔法”规定的残留限量标准、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残留限量标准、海外(美国、加拿大、EU等)制定的残留限量标准等。在《肯定列表制度》中该类标准统称“暂定标准”。

    问:没有标准的农药残留不能超过“一定量”是什么意思?

    答:在国际上还没有制定出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但又不能确定其对人身体是否造成危害的农药,日本厚生劳动省根据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确定,该类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限量一律不得超过0.01ppm。在《肯定列表制度》中,该类标准统称“统一标准”。

    问:《肯定列表制度》中的“农药”是指什么?

    答:是指在农业(包括畜牧和水产业)上使用的药品及化学试剂。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中使用的药品和化学试剂均属“农药”范畴。下列物质不属“农药”范畴:

    ⑴国际上已经确认为是安全性的物质。

    ⑵特定物质:食醋、苏打。

    ⑶生物提取物及天然物质:氨基酸、矿物质。

    问:《肯定列表制度》中的“食品”包括哪些?

    答:农产品(包括鲜活动物产品)、加工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医药品、食品添加剂、宠物食品和非食用工业制品等不属于该范畴。

    问:“暂定”标准是什么意思?

    答:某种物质对人体是否造成危害和产生危害的“最大残留限量”应该通过科学实验才能确定。但按目前日本政府的能力,每年最多只能确定10种左右,如要确定700余种物质对人体的危害程度,至少需要几十年时间,为此,暂且使用在国内和国外已得到认可的残留限量标准,故称“暂定”标准。

    问:《肯定列表制度》在日本国内的约束对象是什么?

    答: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销和烹饪者及进口商等。目的是要确保食品符合食用标准。

    问:使用在日本没有注册的新药品时怎么办?

    答:在食品生产中如果使用在日本没有注册的药品或化学试剂,应在产品进口之前由进口商将该使用药品或化学试剂的毒性或安全性等实验数据上报厚生劳动省,由其申请注册后方可进口。

    问:《肯定列表制度》是如何制定的?

    答:2003年5月,日本修改了《食品卫生法》,拟实施“肯定列表制度”(法律第十一条);同年10月出台了“暂定标准”第一次草案。2004年8月出台了“暂定标准”第二次草案。2005年5月底“暂定标准”定稿,并征求WTO的意见;同年8月~9月,日本内阁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了调查审议,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食品卫生分组会进行了审议;同年11月,日本厚生劳动省正式公布了715种农药的“暂定标准”,同时公布了“统一标准”为0.01ppm。

    问:《肯定列表制度》实施时间及确认途径有哪些?

    答:2006年5月29日开始实施。《肯定列表制度》的确认途径见图1。

    问:现行《否定列表制度》和将要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有何区别?

    答:主要区别是《否定列表制度》对国际上还没有制定药残标准的食品的流通不能进行限制。而《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可以对其流通进行限制。具体区别见图2。

    问:《肯定列表制度》中的“暂定标准”和“统一标准”如何区分?

    答:以农药A为例,已有标准的遵循已有标准,即“暂定标准”;没有标准的,一律不得超过0.01ppm,即“统一标准”。详见表1。

    问:目前国际上有哪些国家实施了《肯定列表制度》?

    答:目前,除日本外,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德国等国家都已实施了肯定列表制度,EU正在制定中。具体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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