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实施农产品保护不应妨碍正常贸易
首先,通过大幅度增加化学品残留限量指标数目和提高标准,这项制度不仅将显著提高中国对日出口农产品的生产、检测成本,而且将妨碍中国时鲜产品对日出口。在限量指标数目方面,仅“暂定标准”一项就涉及823种农业化学品、54785个限量标准、249种食品和农产品,大约相当于原来全部规定的3倍和5倍。
其次,这项制度在某些方面对中国存在歧视。如日方规定对本国鳗鱼只进行微生物检验,对进口中国鳗鱼及其制品则实施硝基呋喃代谢物的“命令检查”和“批批检查抗生素”。
中日两国农产品贸易关系密切,中国是日本第二大农产品进口来源国,日本是中国最大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市场,2005年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额79.3亿美元,在中国农产品出口总额中占29.2%,在中国食品出口总额中占30.7%,对日农产品出口关系到6300家中国企业和1600万中国农民的切身利益。由此看来,“肯定列表制度”对中国农产品、食品出口的冲击相当显著。在中国,农业属于弱势产业,农民属于弱势阶层,作为一个面临严重“三农”问题的发展中国家,中方理所当然要表示强烈关注,何况世贸组织历次正式文件都承认成员方有促进发展中成员方农业、农村发展之义务。
无疑,对于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我们应当全面看待。首先,这项制度本身有其合理之处,反映了居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食品安全要求不断提高的客观现实。其次,在维护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方面,日本确有领先之处。但日本毕竟是以高筑农产品贸易壁垒著称的国家,“肯定列表制度”毕竟是在贸易保护主义动机驱动下出台的制度,它对正常农产品贸易带来的额外负担有目共睹。中国政府、中国企业愿意与贸易伙伴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培育这一市场健康成长,但市场成长首先需要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其实,“肯定列表制度”究竟能否长期执行,答案并不完全肯定。提高食品安全要求本身固然是好事,但过犹不及,在这个问题上,即使不考虑贸易保护动机,日本有关部门可能也有点好事做过了头,因为过分苛刻的标准必然大幅度提高食品和农产品成本,使日本已经在全世界名列前茅的食品价格更上一层楼。犹如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的倾向本身正确,但这项法案中某些规定失之过分苛刻,实施之后副作用日益显露,非议声浪逐日高涨。日本过分强烈的农业保护倾向对他们自己未必是好事,虽然在世贸组织农业谈判中日本提出的农业多种机能论、粮食安全保障论、农产品贸易均衡论、社会公众参与论等孤立看来都有其道理,但过分严厉的农业保护对日本摆脱过度依赖外需的增长模式并无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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