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主要国家农业信息化发展现状及特点的比例研究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6-07-07
     世界农业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进入农业数据库开发、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应用和农业生产自动化控制等的新发展阶段。在农业信息技术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国家有美国、德国、日本等。美国是农业信息技术的领头羊;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紧随其后;印度、韩国等发展中国家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

    1 国外主要国家农业信息化发展现状及特点

    1.1 美国

    1.1.1 发展现状

    以政府为主体五大信息机构为主线,形成国家、地区、州三级农业信息网。同时构建了庞大、完整、规范的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形成了完整、健全、规范的信息体系和信息制度。在农业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农业公司、专业协会、合作社和农场都在普遍使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1.1.2 发展特点

    一是在信息化的发展上主要靠市场推动,企业发展是自由竞争和垄断结合,资本来源是政府投入和资本市场运营相结合;

    二是建立起强大的政府支撑体系来为信息化创造发展环境。通过诸如政府辅助、税收优惠、政府担保等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刺激了资本市场的运作,推动了信息化的快速发展。

    三是制定信息技术研发计划,并由国家直接增加技术研发投入。包括运用多种经济政策增加企业研发投入,实施一系列加强政府和企业技术合作的计划等。

    四是建立适合美国市场经济特色的吸引人才和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核心就是产权激励和合法收益的保护。

    1.2 日本

    1.2.1 发展现状

    建立了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全国联机网络。每个县都设有分中心,可迅速得到有关信息,并随时交换信息。

    农业信息服务主要由市场销售信息服务系统和“日本农协”两个系统组成。尤其乡镇级以及地方综合农协在信息通讯设施建设方面发展迅速。凭借着两个系统提供的准确的市场信息,每一个农户都对国内市场乃至世界市场每种农产品的价格和生产数量有比较全面准确的了解,由此调整生产品种及产量。

    日本农业中的IT技术利用比工业落后,精确农业有待于大力发展。

    1.2.2 发展特点

    一是灵活运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和不同的信息资源,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域特性和农产品特性、农业生产率高低发展地域农业服务信息系统,有以有线电视为主和以计算机通讯利用、传真机利用为主的3种形式,适应不同经济实力、人口密度、距离的不同地域。

    二是重点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推动农产品流通方式的根本变革。其形式多种多样,有利用大型综合网上交易市场和综合性网上超市的,也有专门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农产品电子交易所和农产品网上商店。

    三是注重引进和改造精确农业。针对粮食自给率低及劳动力不足的迫切需求,结合自动化,利用信息技术在作物生长模型等精确农业和精确农业机械研究两个小空间内发展。

    四是在以上3个领域中,各种地域农业服务系统由政府投资,农产品电子商务由企业运做,精准农业则采取产、官、学合作进行的信息农业技术研究。

    1.3 德国

    1.3.1 发展现状

    德国作为欧洲信息化发展的成功典型,其农业信息技术不断推广普及,农业信息网络不断扩大,农业生产、科研、教学领域大多数操作通过计算机来完成。农业信息技术正在普及并向农业全面信息化迈进。计算机自动控制、网络计算机辅助决策技术的应用、计算机模拟和模型技术、遥感技术、精确农业技术、农机管理自动化等方面都走在世界前列。

    1.3.2 发展特点

    一是政府始终致力于农业信息化的政策与环境、资金的支持和农业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二是农业信息和网络资源的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充足的用户,使农业信息网络持续发展;三是注重以关键技术带动农业信息化的发展。紧紧抓住模拟模型技术、计算机决策系统技术、精确农业技术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集成,带动整个农业信息化发展;四是政府非常重视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教育与培训,所有学校开设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课程;把教育与培训普及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实现农业信息化的关键步骤之一。特别注意促进妇女信息技术的培训。

    1.4 印度

    1.4.1 发展现状

    信息技术传输渠道建设。只是中央政府农业部门之间的网络开通。80%农业研究委员会通过拨号实现了连接,其他通过卫星实现了联接。国家信息中心的网络与一个区级机构和一个地区的70个村庄实现了连接。借助中央——邦政府——地区农村发展部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运行体系,在农村建立了21个信息中心,主要为Dhar地区的农村与部落服务。信息服务具有费用小、随时接收、没有时间限制。使得农民有很强的上网积极性。

    数据库及网站建设。由国家农业研究委员会统管,将全国的研究机构和区域试验站、农业大学有机地组织起来,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实行统一的软硬件和标准的录入格式,所建立的7个数据库实现全国资源快速传递和共建共享。一些农业网站已经开通并开始为用户提供服务。

    1.4.2 发展特点

    一是农村的最后一公里找准了农产品需求的突破点,采取公私共享的合作模式,充分利用村民自治组织,保证了电子政务经济上的可持续性和使用者的本位性,在基础设施很不完善的条件下,实现广大农民真正享受信息服务。

    二是注重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加强对农民的培训。

    三是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信息化建设。融资渠道和投资模式灵活多样,有政府投入、私人投资和公私合营等方式,注意吸引私营企业加入信息化。这些方式互补,保证了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性。

    四是重视进行广泛国际交流合作。与美国麻省理工大学合作建立印度亚洲多媒体实验室致力于探索低成本易推广的信息系统、农村软件、实现数字农村等。

    2 国外主要国家农业信息化发展特点的比较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电子信息产业的第一大国,电子信息技术的全面发展支撑了新经济的高速增长,其农业信息化高度发达,其发展的经验为许多发达国家模仿;日本作为因地制宜发展应用型农业信息化的典型代表,其发展经历对区域农业信息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德国利用关键技术的发展带动农业信息化;印度借其软件产业的高速发展的契机,在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下,从农村信息需求入手,结合行政体系,采取公私合营模式走出一条可持续性解决农村最后一公里的新路。下面分别从几个具体的方面对这些国家农业信息化的发展轨迹进行了一些横向比较。

    2.1 起步基础和背景

    美国的农业信息化的发展是在农业现代化、信息技术高度发达、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与其整个社会的信息化其他产业的发展同步发展的;日本与美国等其他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缓慢,农业中计算机的利用水平远落后于其他产业。农村与城市的信息化存在一定差距,但是日本的农民对网络的认识程度较高,同时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程度较高;德国是在政府强力推动、大力参与的背景下发展的,农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的高速发展甚至带动整个信息化进程;印度是在电信基础设施很不完善,电话和计算机普及率很低,农业的发展没有完成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农业市场也没有形成,但是软件业高速发展的状况下发展的。

    2.2 发展路径

    从农业信息化的初期开始,美国就领先其雄厚的经济实力,从农业信息技术应用、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农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技术阶段上全方位推进。从自身的实际状况出发,日本选择因地制宜实用性的技术路径,在产品的实用性上大做文章。德国由于抓住了一些关键技术,不断开拓创新,最终形成了自身优势,带动了整个农业信息化的发展。印度并没有从技术人手,而从农村信息需求作为突破口。

    2.3 农业信息化的发展的动力

    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信息化的动力更多的来自市场,由于农业商品率高和出口比重大,受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很大,离开了准确、及时、权威的信息,农业将无所适从。农民、农产品经销商和广大消费者,需要从微观角度了解各个农产品市场的价格和供求信息,从宏观角度掌握世界农产品市场的变化情况。满足这一客观需要,发达国家致力于农业信息化建设;日本则是致力于减小城乡差别,印度则是由于急需解决农产品的流通,实施农业信息化的项目。

    2.4 农业信息化的优惠政策

    各国在农业信息化发展上均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

    美国政府是围绕市场来建立农业信息化的政府支撑体系,政府对农业信息化的建设的直接资金投入是网络体系建设、数据库建设和技术研发。途径是通过减免税收、投入。

    德国政府始终致力于农业信息化的政策与环境、资金的支持和农业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数据库投入,途径是在推进网络技术应用中,设立一些计划项目,例如,推动中小学与因特网连接等。

    日本的农业信息化则是:政府支持的领域各种地域农业服务系统由政府投资,农产品电子商务由企业运做,精准农业则采取产、官、学合作进行的信息农业技术研究。

    印度农业信息化的优惠政策通过购买计算机和软件减免个人所得税,下调因特网收费标准以及技术法案、降低农民获取信息的费用等手段支持农业信息化发展。

    2.5 农业信息技术的培训制度

    德国十分重视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教育与培训,在所有的学校开设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课程,特别是促进妇女培训。

    印度对教育和研发的经费不断增加,并把重点放在培养IT人才上。分层分类、多途径、多形式培养信息技术人才,尤其重视农民和农村妇女的信息技术的培训。有些公司把培训后的农民留在公司就业。

    2.6 信息立法方面

    美国在农业信息管理上,从信息资源采集到发布都进行了立法管理,形成体系。日本为了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政府为批发市场的运行制定了一套严密的法律。德国为防止人们恶意攻击网络,制定电信法和信息服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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