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将出台规定剑指假外资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6-07-18
    据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即将出台,即将出台的正式《规定》,除了将取消“暂行”标签,还增补了很多重要内容。按照《规定》,今后境内公司和自然人通过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并购境内关联公司,必须向商务部报批。当事各方还需要进行关联关系说明,如果双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的,应该向审批机关披露最终控制人,并就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之前证监会、外管局的相关规定也对“实际控制方”和“公允市场价值”做过类似规定,但是由于国内资本外流再返程投资的情况近年大量增加,先前仅对“同一管理层”作特别要求,实践中容易被规避。而此次的新规,密织了监管之网,要求披露“最终控制人”,甚至还明确规定,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根据新规,哪怕这个境内公司的老板变更了国籍,也不能改变其中国公司的企业性质。而且除规范申报者的义务外,《规定》对监管部门职责的界定也更详细了。比如,被并购企业为上市公司,还要按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而如果并购导致国有股权变更或国有产权转移的,则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定价。此外,之前由商务部牵头,国家数部委曾共同参与起草过的《关于企业跨境换股的规定》已经被“吸收合并”到了此次即将发布的《规定》中,这是商务部的文件第一次明确规定这种并购方式,并且给出了详细的规则,这实际上严格区分了真外资和假外资——返程投资,事实上将返程投资的审批全部收归到了商务部本身,虽然所耗时日可能会更长,可以肯定的是商务部的审批较之地方将更为规范和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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