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要求农民工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6-09-04
    从河北省有关部门获悉,为解决进城农民工在城镇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河北省日前出台《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相关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提出,在河北境内的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都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主要解决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农民工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

    河北的相关办法特别规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上一年统筹地区职工人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控制在3%左右,其中2%划入统筹基金,1%划入大额医疗补助资金。具体缴费比例及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农民工不计算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河北还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并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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