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连锁店管理模式探讨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7-05-09
    一、实施兽药连锁店的必要性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各乡镇共有兽药经营户在130-140户,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者文化素质低;资金弱;30%-40%的经营户没有像样的经营门市,而以摊位的形式经营;进货渠道多,源头追踪困难,违法查处难度大。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所有的兽药批发店均设在龙马潭区地界上,无法通过进货源头进行管理,无权通知兽药批发店老板到江阳区畜牧局开会或接受必要的处理。只有通过兽药连锁店的管理模式,才能将江阳区的兽药行政管理、执行管理、技术管理延伸到批发总店。通过批发总店与江阳区畜牧局一道共同努力、共同配合,经常通气、定期交流,才能更好地规范管理江阳区整个兽药市场。

    二、规范兽药经营者及场所的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由于目前兽药经营者多数都不具备技术人员的条件要求,又无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也无整洁规范的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同时又是个体经营性质, 因此,实施连锁店管理,让经营者开店经营,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三、开展兽药连锁店经营模式的几个步骤

    1.思考期: 江阳区从2005年8月开始酝酿、摸底、思考,并初步研究决定采用连锁店管理模式,到2005年11月正式决定。从2005年11月起,全面停止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11月底在全区一年一度的兽药饲料培训大会上即正式宣布实行连锁店管理,并对主要精神作了传达。

    2.宽限期: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用半年的时间让连锁总店与连锁分店之间进行充分的双向选择,从“恋爱”到“结婚”后,总店与分店必须履行合作协议,并搞好店面的简单装饰装修,然后由总店将名单上报区畜牧局,由区畜牧局审核批准发证。

    3.办证期:2006年7月至12月底,各个连锁总店将已同下面签定的协议、名单上报区畜牧局审批。区畜牧局兽药饲料办接到上报材料后,到各乡镇现场查看店面的有无与装修情况,符合要求的给予办证。到2006年12月, 已批准办证107个, 占全部经营户的75%左右,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

    4.完善期: 2007年元月至2007年6月, 让无经营门市的经营者继续寻找合适的门市,让畜牧系统内的职工、家属必须依法办证经营。确实无能力租用门市的经营户, 一般都是文化程度低、药品销量小, 不具备经营能力者, 这部分人员将给予淘汰。

    5.规范期: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逐渐强化连锁总店与分店的合作关系,增加分店在总店的进药比重,这是连锁店管理模式是否成功的关键标志; 同时,通过加大对总店进货和门市、库存药品的监督力度,逐步净化总店这个源头;加大对连锁分店在非总店处进货的检查力度,最终达到逐步规范兽药市场的目的。

    兽药规范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兽药经营人员由于不是正规专业学校毕业人员,故此比人药管理难度高数倍。因而,没有一劳永逸的管理模式。

    四、兽药连锁店经营的有关手续和注意的三个问题

    1.兽药连锁分店经营者办证应具备的几个手续:门市租用协议或自有门市产权证;与连锁总店之间签定的连锁协议;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相片数张;办证申请。

    2.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1)通过公示或口头宣传方式,让多数兽药批发店的负责人知晓兽药主管部门即将采取的新的管理模式,愿意服从连锁店管理并承担连锁总店工作职责的,可直接向区畜牧局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格材料,畜牧局从中选择出2~3家以上的批发业主从事这项工作,避免产生垄断经营之嫌。 目前,江阳区已有六家批发业主承担了总店的工作,工作进展顺利,总店积极性较高。

    (2)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充分宣传,让各方有一个认识过程;给予充足时间便于签订协议和装饰门市。没有半年时间,此项工作难以完成。

    (3)门市装饰、装修不能标准太高。最初的设想是装饰装修基本参照人药的规格,做好门牌、货柜、货架,并且打算这部分钱由总店和分店各承担1/2,后来的运行结果否定了这一设想。门市、货柜、货架的装饰、装修采用中低标准.有一定的装饰效果即可,并且门牌费用全部由总店承担。货柜、货架原则上由分店承担,个别销量大的总店可承担部分费用。

    五、 连锁企业的责、权、利

    1.连锁总店与分店的法律责任问题。连锁总店与分店的资金是独立的,经营也是单独核算的。究竟将分店办成独资企业还是总店的分支机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关系到今后违法时谁承担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的问题。经过与区工商局三次座谈协商,未达到满意效果。最后决定,将分店办成总店的分支机构。

    2.连锁分店如果不遵守与总店的连锁协议, 总店有权中止合作协议,上报区畜牧局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如果总店出售的兽药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分店有权中止合作协议,并报请区畜牧局调解、仲裁。

    3.连锁分店在确保80%的货物在总店购买的前提下品种不齐部分允许在其他批发店购买,进行补充。在此情况下,分店如果出现药品质量问题, 由供货总店承担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同时分店应当保存好进货票据,否则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则主要由分店承担。

    4.总店、分店在经常的购销过程中, 应及时交换意见、互通药品质量情况,出现分歧时要及时协调。总店要将每月或每季度的畜牧局传达的兽药、添加剂的管理新精神、新要求及时传送到分店负责人、购药人心中。让总店这个桥梁充分起到上传下达的重要作用,共同促进市场的逐步规范。

    六、连锁总店的退出机制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总店将退出连锁经营管理:

    第一,因总店自身方面的原因要求退出连锁店经营管理机制的, 由总店法人写出书面申请, 区畜牧局即行给予批准,并要求收回总店与分店之间的协议。

    第二,总店故意销售假、冒、伪、劣兽药产品,情节较为严重每年被立案查处两次以上,每次被处罚1000元以上的。

    第三,总店销售违禁兽药,情节较为严重,每年被立案查处两次以上,每次被处罚1000元以上的。

    第四,总店下面的分店占1/3以上,在检查之中如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两个门市以上发现经营违禁兽药,如能证明由总店购进,区畜牧局除依法处理分店、总店外, 同时可以中止总店在江阳区范围的经营资格。

    第五,对拒不配合检查、拒不接受处罚或多次通知开会不到场的总店,区畜牧局将中止该连锁总店在江阳区的连锁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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