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完善养殖用海使用权回收补偿机制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7-06-26
     日前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海域管理处获悉,河北省将完善养殖用海使用权收回补偿机制,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地方政府应当异地安排相应面积的养殖海域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收回海域使用权。

    据介绍,河北许多渔民以捕捞或养殖为家庭生产主业,他们没有土地生产资料,粮食要靠购买或国家供给。随着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港口码头、滨海旅游、油气开采 、临海工业、填海造地等海洋开发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与渔民养殖用海之间产生纠纷与矛盾。

    对此,河北省规定,对于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养殖区范围的,应当给予原养殖用海者相应的补偿。涉及渔民养殖用海的,应当依法及时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及其他补助资金,确保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渔民生活水平不因此而降低。为了使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渔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收回海域使用权 的地方政府应当异地安排相应面积的养殖海域,或者经过转产转业培训后,为渔民再就业提供帮助。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收回海域使用权,更不得批准其他用海者使用该养殖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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