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力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
根据《通知》要求,从今年起,浙江省每年将按每头50元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进行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并在8月15日前将补贴发给能繁母猪饲养者。对能繁母猪实行保险制度和财政补贴:按每头能繁母猪1000元保额保险,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饲养户承担12元。同时大力推进肉猪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今后3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丽水、温州、台州等地新发展生猪规模化生态养殖,生猪主销区要落实发展生猪生产的财政专项资金。对规模养猪场(小区)配套建设的粪污处理、沼气池、农牧结合管网系统等基础设施,省和地方财政都将给予支持。对生猪调出大县,省里给予补助。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按农业用水价格执行。
浙江省将对畜牧业用地优先安排,并将规模生态养殖场(小区)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猪生产“用地难”瓶颈将破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鼓励农村信用社、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提供优惠贷款和信用担保、保险等服务。人民银行对提供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等支农贷款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
《通知》规定,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予以补助。
针对目前生猪生产下滑,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做好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建立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调运机制,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进一步完善猪肉储备体系。
浙江省将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违法经营、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将被严厉查处。
从8月9日起至2008年2月底止,对从省外调入浙江省的生猪载运车辆(包括省内外车牌照),凭有关证明,在浙江省境内所有收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实行免费通行。同时,清理生猪屠宰、销售环节的各项收费,坚决取缔非法及不合理收费,适当减免屠宰及肉品经营企业(户)的有关费用。
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浙江省各地将采取对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各大中专院校要切实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管理,通过降低经营成本、适当给予补贴等办法,稳定饭菜价格。省市县财政对学生食堂和困难家庭的学生将给予必要的补助。针对生活较困难的退休职工等群体,各地将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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