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五项制度确保猪肉市场监管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7-08-29
     猪肉经营实行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所有经营猪肉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及从事猪肉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猪肉经营实行“协议准入”制度。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要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协议,落实“场厂挂钩”和“场地挂钩”制度,保证从合法规范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货,严禁经营其他渠道的猪肉。

    猪肉经营实行“强制退出”制度。凡市场上发现销售其他渠道的猪肉、注水肉、有病有害猪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以及其他不合格猪肉的,要立即退市或强制退出,并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

    猪肉经营实行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进一步落实“挂牌经营”制度,经营者应当在公示牌中如实标明猪肉的产地来源、定点屠宰厂名称、进货时间、价格等相关信息。

    落实市场开办者猪肉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市场开办者应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责任书,对经营者加强管理和教育,提高责任意识;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订质量保证书,强化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猪肉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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