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大型企业联谊会章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大型企业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合作与交流,依据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章程,制定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大型企业联谊会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大型企业联谊会(以下简称大型企业联谊会),主要由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会员中大型企业的企业家组成。其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机遇,整合提升,扩大联合,做强做大,走大品牌、大企业、大市场之路,确保饲料安全,促进饲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大型企业联谊会在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大型企业,是指具有行业影响力和社会责任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年生产配合饲料15万吨以上,或浓缩饲料4万吨以上,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1万吨以上,产销率达90%,有专门的技术开发机构,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年销售额的1.5%。
(二)年生产饲料级赖氨酸2万吨以上,或饲料级蛋氨酸1万吨以上,产销率90%以上,有专门的技术开发机构,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年销售额的2%。
(三)年生产饲料级磷酸盐5万吨以上,产销率达90%以上,有专门的技术开发机构,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年销售额的1.5%。
(四)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饲料级维生素类及其他类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专门的技术开发机构,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年销售额的2%。
(五)年产值2亿元以上的饲料机械生产企业,有专门的技术开发机构,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年销售额的2%。
(六)年生产饲料原料15万吨以上的饲料原料生产企业,产销率达90%以上,有专门的技术开发机构,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年销售额的1%;或年贸易额2亿元以上的饲料原料经营企业。
第五条 大型企业联谊会的主要任务:
(一)反映大型企业要求,协调大型企业关系,维护行业和大型企业合法权益;
(二)组织开展饲料行业重大政策特别是扶持大型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三)及时通报国内外饲料及相关行业最新动态和最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四)组织大型企业带头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带头支持和参加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带头促进行业自律,带头执行行规行约;
(五)引导大型企业带头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带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信用制度;
(六)组织交流大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七)组织开展大型企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扩大大型企业和企业家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八)组织大型企业积极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及各种保障措施的应对等;
(九)承办行业管理部门、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申请成为大型企业联谊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章程第四条的规定;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执行大会决议;
(四)必须是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会员。
第七条 吸收大型企业联谊会新成员的工作程序是:由要求加入大型企业联谊会的企业向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并向企业所在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饲料协会征求意见后,由大型企业联谊会主席团审批。
第八条 大型企业联谊会成员应积极参加大型企业联谊会的活动,对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的成员,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大型企业联谊会成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加大型企业联谊会组织的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大型企业联谊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有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提供的以下服务:
1、加强产学研之间的联系,多领域、多途径地推进大型企业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在行业科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评审、推荐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2、加强信息联系和沟通,利用协会信息技术方面的优势,建立协会与大型企业之间快捷、及时的信息网络。帮助大型企业提升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支持和帮助大型企业建立和完善科学、严密的现代管理体系;
3、密切与国家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联系,积极帮助和支持大型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4、在协会组织开展的国外智力引进、境外培训与考察、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5、积极争取国家扶持大型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6、建立并完善大型饲料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重点开展信用管理服务;
7、重点引导大型企业深入改革,优化结构,促进“强强联合”;
8、充分利用协会宣传媒介优势,在《中国饲料》、《饲料广角》等杂志和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等网站上开辟“大型企业专栏”,及时总结和推广大型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
第十条 大型企业联谊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章程和本章程,带头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带头遵守行规行约,支持和参加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和大型企业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联谊会各项决议,维护联谊会形象;
(三)带头反映行业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大型企业联谊会提供本单位发展动态、产品信息及总结材料等。
第十一条 不履行大型企业联谊会义务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章程规定行为的大型企业联谊会成员,经大型企业联谊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经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批准,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大型企业联谊会常设机构为主席团,主席团由20-25人组成,主席团成员全部称为主席。
第十三条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2人。一人由主席团内企业家成员轮流担任,每届任期1年。一人由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秘书长担任。
第十四条 主席团设总干事1名,副总干事2-3名(其中一名为企业执行主席单位代表)。总干事、副总干事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大型企业联谊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本年度工作;
(二)提出下一阶段或年度工作重点;
(三)通报大型企业联谊会成员重大建议的处理情况;
(四)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确定下两届企业执行主席。
第十六条 大型企业联谊会的会议组织工作由主席团企业执行主席负责。
第十七条 大型企业联谊会各项活动所需经费由大型企业联谊会成员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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