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动物防疫法》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体安全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7-12-29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明年1月1日实施,更具法律威慑力

    新法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体安全

    12月10日、11日,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举办为期两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学习培训班,此次培训班召集了全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所(站)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近100人进行了集训,主要学习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记者就该法修订后对深圳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以及畜禽食品安全有何深远意义,采访了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骆求辉,对记者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为什么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修订?

    答: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截至今年重新修订已经实施近10年的时间,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亚洲1型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对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并且随着我国养殖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现行《动物防疫法》由于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

    为此,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同时,修订《动物防疫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哪些重大的改动?

    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条,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修订后对指导我市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和加强畜禽食品安全有何促进作用?

    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促进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和加强畜禽食品安全有以下几个有利方面:

    1.《动物防疫法》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新增了三项措施:

    一是完善强制免疫制度。二是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三是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

    这三项措施既是有效提高疫病防治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病发生流行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畜牧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2.《动物防疫法》对稳定的基层防疫队伍和健全的动物防疫保障机制作了规定:

    一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乡镇或区域派驻兽医机构。同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二是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免疫应激死亡的动物,要给予补偿。

    3.针对原《动物防疫法》中存在的处罚较轻,有些违法行为没有设定法律责任等问题,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重点作了规定:

    一是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疫等执法活动中的责任追究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饲养者、经营者的责任。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饲养者、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义务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特别是增加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主管部门代作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为把动物防疫制度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大小,区分单位与个人等不同的违法行为人,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

    有了以上坚实的预防工作基础、稳定的人员队伍、充足的财力保障、实用可行的法律,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将会更好更快地发展,为市民的畜禽食品安全提供更强有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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