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六大亮点解读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9-03-06

 

    《食品安全法》于2月28 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通过,并将于6 月份正式实施。该法的出台,在中山食品界引起很大的反响。记者昨日采访食品企业获悉,大部分企业已从网上下载了《食品安全法》,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迅速将“新法”贯彻到生产上。他们普遍认为,“新法”对提升整个食品行业发展有正面、积极的作用;也有企业认为,“新法”对监管方面仍没有根本性的突破,担心会再次出现“多管家、不管家、管不了家”的现象。

    ■ 亮点解读:《食品安全法》六大亮点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温观生认为,新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方面呈现出六大亮点:

    ★亮点一: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首先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次,明确了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各自的职责范围,各部门分工明确,各负责一段,避免了以前似乎每一部门都在管,但因职责不明确,其实谁也没管到位的尴尬局面。

    ★亮点二:确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

    即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中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的依据。

    ★亮点三: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以前是不同部门有不同的标准,标准太多、太乱,多种标准形成冲突,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一些不法企业乘机钻了空子。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亮点四: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

    ★亮点五: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突破目前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理念,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亮点六:取消了食品“免检制度”

    我国发生的多次食品安全事故充分暴露了“免检”的弊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实施免检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食品生产、销售门槛提高了”

    据透露,“新法”里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新法’明确了作为生产经营者,包括大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人,在食品安全中的特殊作用,作为第一责任人。”咀香园食品公司副总经理张延杰说,“安全责任链明显扩大了。”

    记者获悉,咀香园、粤山泉、新荣果仁、银华腊肠等食品企业均已开展学习“新法”行动,中山食品协会也将近期组织会员企业举行学习活动。他们表示,以后将要对上游供应链、采购、生产、流通、终端等环节作出相应调整,并有可能重新淘汰上下游合作者,毕竟“食品生产、销售门槛提高了”。

    >>>“临时抱佛脚式粗放管理改了”

    “有些食物,在定性上是有危害性,但在定量上并没有危害性。一旦出了问题,监管部分临时抱佛脚,难免匆忙下定论,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同时也容易中伤食品企业。”张延杰表示,这种粗放性管理,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重视,此次新法的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可增加风险监测评估。

    回顾近几年来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先是被消费者投诉,媒体跟进曝光,监管部门才开始行动。“总是在问题发生后,才出来监管,亡羊补牢式的监管,本身就是问题,所以必须将‘事后’的监管提至‘事前’的评估。”张延杰说。

    据悉,“新法”转变了过去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相关部门将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代言明星要反过来监督企业了”

    “新法”还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温观生律师认为,因代言风险加大,食品企业如请明星代言则相应成本也会大为增加。而粤山泉矿泉水公司总经理林建江则认为,让代言明星反过来监督企业,等同于多一种渠道监管企业,并非坏事。

    ■ 各方热议:某些措施缺乏明确时间性要求

    温观生(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这条规定很明确,但多长时间须检验完毕及得出结论,却没有规定;未有最后结论前,可否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某种措施却没有规定。如果长时间没有作出结论,而没有结论又不能采取措施,可能某些食品安全问题就在这个无限期的检验中扩大了,希望在实施细则中予以细化规定。

    食品监管仍无根本性突破

    张延杰(咀香园食品公司副总经理):"新法"里,虽然由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它的职能目前定位为只协调、不管理,那么很可能就会又出现一个扯皮的"婆婆"。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尽管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工看似明确了,较以前有所突破,但没有根本性的突破,建议实行垂直管理,由食安委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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