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业亏损 “公司+农户”违约多追索难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9-05-14
     2008年清明节后,家禽产业开始踏入近一年的亏损期,"两广"地区大多数家禽企业陷入了经营困境。据不完全统计,家禽行业相对发达的广东和广西玉林等地,约70%以上的鸡由"公司+农户"模式生产。

    当家禽行情低迷时,公司和农户之间的违约风险加大。在当前越来越多的家禽企业以"公司+农户"模式与农户进行合作养殖的形势下,如何有效解决"公司+农户"模式下的违约问题将成为"公司+农户"模式,甚至养殖业产业化的新动力。

    前不久,与广西玉林市一养殖公司合作的养殖户李某,因被指控违约销售货值50万元生猪,而被执法部门抓获,该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这类公司与农户的违约纠纷在当地早已屡见不鲜。

    对于如何解决"公司+农户"模式中存在的偷卖公司产品或生产资料的现象,广西玉林市兴业县美凰鸡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庞德坚最近提出了"农业联产制"的构想。这是他对"公司+农户"模式的一个思考,也是关于"公司+农户"模式升级的一个新概念。

    1 法律地位缺失的呼声

    庞德坚“农业联产制”的基本概念是: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经营方与生产方实行权属分明、义务分工、责任分担、利益分享的一种紧密型农业经济联合生产体制与生产形式。

    其具体的组织体制是以签订生产承包合同方式,经营者作为所有权的发包方,负责制定生产制度、投入生产原料、提供生产服务和回收产品,承担经营管理的风险责任,获取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减去成本后的经营利润;生产者作为加盟从属的承包方,负责执行生产制度,承包生产成本、生产效果和交纳产品,承担生产管理的风险责任,按约定的管理指标、产量指标、质量指标、费用指标进行考核,依照考核效绩好多得、考核效绩差赔偿的原则,从经营发包方计取报酬。

    乍一看,这好像与“公司+农户”模式没什么分别,同样是经营方(公司)与承包方(农民)合作,经营方承担市场经营风险,承包方承担生产管理风险,依据合同,以计算生产成绩的形式来计酬。

    “我们希望确立‘农业联产制’的法律地位!以保障公司和农户的利益。”庞德坚解析,我国目前没有确立民营经济组织的“公司+农户”模式和“农业联产制”的农业产生形式和法律地位,这给实际操作中带来了法律上存在的模糊和意见分歧。

    更具体的说法,就是通过立法途径来明确产品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属。

    “经营者是所有权的发包方!”这是庞德坚提出的“农业联产制”中明确了产品(肉鸡)和生产资料(鸡苗、饲料、药物等)的所有权归属公司。

    2 纠缠不清的农民违约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公司+农户"模式已经成为一个简单而清楚的生产流程:农户领取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产品最后通过公司销售,公司和农户进行结算。庞德坚为何要通过法律来确定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权归属呢?

    这源于玉林地区屡屡出现的偷卖公司鸡现象。据玉林市水产畜牧协会的不完全统计,2008年仅在玉林市兴业县,农户偷卖公司鸡或生产资料(饲料、药物)导致的损失就超过1000万元,而整个玉林地区,损失超过2000万元。

    偷卖公司鸡或生产资料,用法律上的词语可以称为违约。现实生产中,市场行情低迷时,正是农户违约的高发期。

    据行业人士分析,正常情况下,农户大多数都遵守合约,但在市场行情低迷的时候,部分资金实力较弱的公司,可能会受到市场销售及价格低迷的影响,资金困难。农户担心公司无法兑现合约,或无法结算,往往会将生产资料或者产品自行处理;也有些农户对公司在市场低迷时的措施不满,往往自行处理产品。

    亦有农户急于套现而不顾合约,将生产资料或产品处理套现。更有部分农户,因在养殖过程中,遭受疫病、自然灾害等打击,养殖成本上升,估计和公司结算肯定亏本时,将产品私自处理,不再与公司结算。

    当农户违约,公司诉诸法律时,却遭到了法律空白的制约,如产品的所有权归属公司还是公司和农户共同拥有呢?玉林市水产畜牧行业协会会长庞宏志透露,在玉林就曾有公司将违约农户诉诸法律时,遇到了此困扰。"农业联产制"正是在此背景下的产物。

    是否"农业联产制"就能解决公司与农户之间的违约纠纷呢?"即便有明确的法律,我们也难以追回损失。"玉林地区一养殖企业负责人向笔者表示,在现行的法律和社会环境下,耗费大量精力来追回损失往往是一种很无奈的做法。

    温氏集团副总裁黄松德表示,国内最大的家禽企业温氏集团往往是停止与有违约嫌疑的养殖户合作来解决农户违约的问题。但这是建立在温氏集团较早推行"公司+农户"模式,在行业中有很大影响力的基础上,温氏的处理方式不一定能适合其他公司。

    更为重要的是,庞德坚的"农业联产制"仅仅是从法律上明确产品所有权,并没有谈到更多关于如何解决农户违约的问题,更没涉及公司违约。

    3 更为隐蔽的公司违约

    有农户违约,也有公司违约。

    2008年6月30日,肇庆市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广州市穗深家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宁分公司向41名养鸡户还清共419万元的欠款,这是为数不多关于公司违约的案例。

    更多的公司违约发生于无形。

    玉林市养殖户李福生(化名)直言,玉林地区发生如此多偷卖公司鸡的农户违约,与公司有意无意的违约有很大关联。李举例,在饲料中"偷鸡",延长时间收鸡,收鸡时挑三拣四,甚至延长结算时间等等,这些举措都在有意无意地迫使农户违约。

    现实中,李所说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在家禽行情低迷的时候,公司与农户往往会因饲料质量、鸡的品质、收鸡时间、结算日期等发生纠纷。

    虽然有家禽企业负责人称,公司不可能为了降低损失或将损失转嫁到养鸡户头上而降低饲料质量,但始终难解养鸡户心中类似的疑问。

    运作规范的养殖公司委托养殖合同范本中,对公司及养殖户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均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了养鸡户所关心的生产资料质量、回收产品的时间、结算时间等。

    即便如此,养殖户的疑问也难以解开。李表示,最为关键的是,包括饲料质量、鸡只是否合格等标准存在太多争议。如饲料质量,是否有问题,更多体现在鸡的料肉比上,但鸡的料肉比偏高,是饲料问题还是养殖问题,往往也存在争议,在这方面,公司有更大的话语权。

    农户违约造成的损失,公司难以追回;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农户也无处可诉。当公司倒闭后造成的损失更是难以估计,甚至会引发社会问题。如穗深广宁分公司的违约案例中,据广宁县法援处的资料,曾造成了养鸡户不断向县、市、省有关部门反映,甚至到县政府集体上访,要求帮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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