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长沙首例食品安全案宣判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9-07-23
     为非法谋取私利,生猪饲养户杨新富竟在猪饲料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伦特罗)。7月21日,湖南省长沙县法院公开宣判此案,杨新富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标志着由长沙县检察院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后起诉的首例食品安全案尘埃落定。

     据长沙县检察院指控,今年47岁的杨新富,系长沙县青山铺镇人,2008年11月,其在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立交桥下候车时,在一无证小贩处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包无任何商标标识的5克白色粉末,该小贩称这是一种动物吃了能长得快的“添加剂”,喂猪的话要在猪快出栏的时候再添加到饲料中喂养。2009年2月,杨新富将该“添加剂”掺入饲料中,用于饲养即将出栏的六头生猪。

     今年4月1日,杨新富将该六条生猪销售给替罗某收购的杨某,同日,杨某在运送该六条生猪至长沙县路口镇时,被进行例行检查的长沙县畜牧局兽药饲料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拦住,该局工作人员怀疑该六头生猪可能含有“瘦肉精”成份,并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次日经湖南省畜禽水产品质量检查中心检测,该批生猪的“瘦肉精”含量为1027NG/ML。公安机关随后于4月3日将杨新富传唤到案,杨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该批生猪已由长沙县畜牧局作了无害化处理。7月6日,长沙县检察院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了检察机关的指控,遂作出如上判决。

     长沙县检察院检察长刘革强表示,对于关系到老百姓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件,检察机关将重点关注,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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