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投入品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与对策
一、主要养殖投入品的情况
目前我国主要水产养殖投入品为苗种、饲料(含饲料添加剂,下同)、渔药和肥料等。而苗种、饲料和渔药三大投入品与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最为密切,尤其是渔药。近几年出现的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大多由其引发,给我国的水产养殖业带来了巨大损失。
1、苗种生产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各类水产养殖场约20,000家。2008年生产淡水鱼苗6933亿尾,河蟹苗732864千克(培育扣蟹35428653千克),稚鳖38608.25万只,海水鱼苗328804.3万尾,虾苗7752.19亿尾,贝苗1262.23亿粒,海参苗273.35亿头,海带苗255.57亿株,紫菜苗210.04亿棵。这些苗种基本上可满足我国水产养殖生产的需要,但质量缺乏保证。这是由苗种产业的发展现状所决定的:一是苗种场总体生产规模小,资质低;二是苗种场基础设施差,生产条件落后;三是新品种的研究开发滞后,良种少;四是种质标准的制定滞后;五是苗种生产缺乏规范化管理,无证生产经营问题突出。最大的问题可以归纳为:近交繁殖现象普遍,种质退化严重,带病苗种可以畅行无阻销售。这样的苗种下池养殖,很易得病,难免用药,有的甚至从苗种下池开始即用药。
2、饲料生产情况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低,养殖生产也与之相适应:一家一户分散经营,规模小,方式落后;养殖的种类多,变更快,适应中国人消费的猎奇心理。因此养殖生产所需的饲料也五花八门,品种繁多,质量千差万别。
近几年全国生产的人工配合饲料约为1500万吨,约占饲料总量的40%;每年投喂的野杂鱼约为400-500万吨,约占饲料总量的10-13%。在广大的农村,传统的养殖模式还很普遍,投喂不讲营养,不讲科学,给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3、渔药生产情况
2005年起,国家着力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采取有力措施,对所有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监管,对不具备GMP条件,未通过GMP 验收的企业不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不具备一定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渔药属兽药类,因此也在严格管理之列。
目前我国批准生产的各种渔药,按有效成份分,共157种。具体情况如表1。
渔药产业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新产品研发严重滞后,可替代的药物少之又少。农业部公布的禁用药有31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鱼用药物使用准则》),有的因缺少替代新药,渔农们又不能眼睁睁看着满塘鱼死掉,只好违心违规冒着风险用禁用药。目前市场抽样中检出率较高的禁用药主要是孔雀石绿和氯霉素;二是一批没通过GMP审验的药厂仍在生产,或套牌,或打着非药品生产的幌子生产“三无药品”,危害很大;三是与病害相对应的有效药物(渔药)基本没有,现在多数是用人药、兽药原药配制渔药,很难治好鱼病;四是基础研究工作薄弱。
二、投入品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科学而严格地讲,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应优于捕捞水产品的质量,食用养殖水产品更安全。原因在于:(1)养殖水产品的生产环境可控或可以做到可控,环境因素对养殖水产品质量的影响可排除;(2)养殖生产过程可控,每个生产环节投入什么、什么时间投入,状况如何都有记录,都可追溯,一旦出现差错或意外,可以补救或纠正;(3)外部因素的影响基本可控。如水源地出现环境污染,可以暂不进水,如遇到有毒粉尘污染,可以监测,产品质量有问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绝不会让产品流入市场,进入百姓餐桌。
而当前消费者对养殖水产品质量缺乏信心、不认同的主要原因有:(1)片面追求产量,养殖密度大,投喂多,自身污染严重,养殖对象容易生病,用药也增加,难免出现药物残留超标;(2)少数不负责任的推销员向养殖生产者推销促生长剂和违禁药物,致使产品质量出现问题;(3)不负责任的媒体过分宣传,夸大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影响老百姓的消费取向。尽管影响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人为因素很多,但从实际情况分析看,主要的问题仍是养殖生产环节的投入品施用问题,某些投入品直接影响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某些则是间接引起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1、苗种质量问题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水产苗种是我国重要的渔业生产资料,是水产养殖生产中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没有优良的品种和健壮的苗种,就没有高效的水产养殖生产,就没有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水产养殖业。科学实验和生产实践证明,优良健壮的苗种是增产增效的基础和物质保证。而由苗种引起的质量安全问题,主要是指不健康或不强壮的“问题苗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近交繁殖的苗种 近亲繁殖引起种质退化,子代生长速度慢,抗逆性差,易受病害侵袭。这类苗种抗病力比杂交良种低50-80%,死亡率高30-60%,生长速度低40-100%,且饲料系数高,回报率低。
(2)尾苗 繁殖季节后期产的卵孵化培育的苗种。这类苗种先天不足,体质弱,适应能力差,易得病,不但生长速度慢,而且死亡率也高。
(3)病苗 这类苗种在培育过程中染病,体质差,适应环境的能力弱,生长慢,死亡率高。
2008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产养殖病害监测部门对87个养殖品种共监测到水生动植物(养殖对象)病害150多种,其中病毒性疾病14种,细菌性疾病90种,真菌性疾病4种,寄生虫病37种,藻类疾病5种。引起养殖病害的原因很多,如养殖环境受污染、养殖方式不科学、放养密度过大、管理不到位及基础设施差等等,但养殖对象种质退化,苗种质量差,抗病力下降是主要因素之一。如从美国引进的斑点叉尾鮰和南美白对虾就是两个很典型的例子,其子一代生长速度快,抗病能力也强,但子二代、子三代则出现明显差异,不但生长速度下降显著,且大规模感染疾病。
2、饲料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我国水产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多样性决定了水产饲料种类的多样性。我国是水产饲料生产大国,也是消费大国,最近几年水产饲料生产和饲料原料消费均为世界第一。饲料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可以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不管哪种影响,造成的结果都非常恶劣。
(1)直接影响 主要是饲料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违禁药物,养殖对象摄食后,有毒有害物质积聚或残留体内,使养殖水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2)间接影响 主要是指长期饲喂不按标准要求或恶意掺杂使假生产的不合格的人工饲料,导致养殖对象长期处于营养不良,体质下降,抗病能力降低,易感染病害;养殖水环境恶化,氨氮浓度升高,水体中病原体或有害微生物增加,养殖对象病害增多。最终由于饲料质量问题导致水环境问题,养殖对象出现问题,病害多发,用药频繁,药量增大,造成药物残留超标或水产品质量下降。
实际上饲料质量是影响养殖生态系统、养殖对象抗病力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但目前其重要性远没有被广大饲料生产厂家和养殖户所了解和重视。
3、渔药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2008年我国出口到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水产品共163万吨,受阻案件302件,其中:鱼类出口日本受阻案件34件,因药残超标19件,约占56%; 出口美国受阻案件126件,因药残超标42件,占33%;出口欧盟受阻案件41件,因药残超标11件,占52%。虾类出口药残超标的问题最为严重,出口日本受案件11件,因药残超标7件,占64%;出口美国受阻案件99件,因药残超标89件,占90%;出口欧盟受阻案件6件,全部为药残超标。
虽然受阻案件中药残超标者并非全部为养殖水产品,但从检出的药物种类看,养殖水产品占的比重大。主要药物有:孔雀石绿、呋喃类、赭曲霉素、三聚氰胺、甜密素、二恶英、二嗪农等。
(1)苗种培育阶段用药残留
水产苗种培育的一大特点就是密度大,水环境要求高,管理要求严。因此,一旦水质条件不佳或温度波动大,苗种极易受细菌感染或出现水霉病,得病就必须用药,且管用的药只有孔雀石绿或抗生素类药物,如氯霉素等,而这些都是禁用药,孔雀石绿残留时间很长,且不易消化代谢掉。
(2)养殖阶段用药残留
从苗种下池养殖到商品规格出池销售,养殖时间最长,且经过高温的夏季。渔农为了提高单产,普遍增加放养密度。在流水条件养殖,病害问题并不严重,但在封闭的池塘养殖中,尤其是经过高温夏季,容易发生病害。渔农们深知一旦大规模发生鱼病,任何渔药都无济于事,因此,为了保险起见,为了减少病害的发生,渔农经常投放渔药。同时,渔农们缺乏科学用药知识,推销员推介什么他们就用什么,往往超标超量使用,因此,屡屡出现药残超标或检测出违禁渔药。
(3)运输过程药物残留
苗种或者商品鱼运输均是在封闭的水体容器中进行,水量少而鱼虾等密度大,运输过程中个体应激反应大,相互碰撞容易受伤,体表受伤容易导致溃烂或得水霉病或寄生虫病,为了避免或防止类似疾病发生,贩运者经常在水里施放药物,如孔雀石绿、呋喃类或高锰酸钾等。因此,长途运输过程中引起的药物残留绝对不可忽视。
(4)暂养期的药物残留
本文所指的暂养期是指鲜活养殖水产品进入农贸市场或大型超市的销售期暂养,时间长短取决于市场的销售能力。这一过程中,有的商家为了让待售的鲜活水产品表面鲜靓,不患皮肤病(溃烂、长水霉或寄生虫等),往往施放孔雀石绿或福尔马林(甲醛)。 甲鱼(中华鳖) 熬出绿汤便就是孔雀石绿作祟。
2007年11月农业部组织相关质检机构对22个城市水产品中氯霉素和孔雀石绿及硝基呋喃代谢物污染状况进行例行监测,结果是:22个城市水产品中氯霉素污染监测合格率为99.8%,孔雀石绿污染监测合格率95.7%,硝基呋喃代谢物污染监测合格率92.7%。城市的抽检结果如此,广大农村集市结果又如何?药残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永远是挥之不去的阴影,严重地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消费行为。
三、对策建议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养殖水产品出口量增长迅速,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国内外关注与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既是水产业的大事,也是全社会的大事。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国各相关行业的密切配合,需要全社会的合力,既要着眼于现在,也要着眼于长远,必须下大力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监管
近期,各级政府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极为重视,并将其列为重点工作来抓,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如国家层面,重新修订了《渔业法》和《兽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方面,制定实施了《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对规范水产养殖生产,监管水产养殖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起到了很好作用。但是,在上述这些法律法规中,有的是管宏观的,如《渔业法》、《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有所欠缺,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分门别类的“管理条例”或“实施办法”。农业部制定的“管理办法”很具体,针对性也很强,可是属于部门规章,约束力有限,执行起来很难。因为水产养殖投入品的监管牵涉的部门和方面太多,工作难度很大。因此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应尽快制修订一批结合水产业发展实际的、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使水产养殖投入品的监管有法可依,并在生产、运输、加工、包装、销售和使用等各环节能依法监督好、管得住。
2、加强科普宣传和技术推广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科学素质
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从事水产养殖业的总人数达700-800万人,他们当中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科学素质较低,生产技能较低、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同时,中国的水产养殖业属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单枪匹马闯市场的传统模式,组织化程度也不高。目前传统的养殖模式占绝大多数,“靠天吃饭”的现象还难以改变。渔民常见的做法是“养啥看邻居,喂啥靠自己,收啥在老天”。养殖渔民的技术普及多数情况下靠各种各样的推销员,靠有关饲料和渔药生产厂家举办的各式各样的培训班、讲座。多数推销员是守法和诚信,他们为了推销商品,为了赢利的同时,也帮助养殖渔民解决一些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但有的推销员或厂家则不然,他们故意夸大事实,伪造典型事例,采取不负责的承诺,诱骗渔农购买他们不合格或伪劣产品,接受他们的服务,坑害养殖渔民的事件常有发生。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渔民的职业技能,政府应加大投入,加强政策扶持,着力抓好科普宣传和技术推广工作。利用各种渠道和宣传媒介,如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等,宣传科学健康的养殖理念,传播科学规范的用药方法,推广先进适用的养殖技术和优良品种,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各级水产推广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不同类型的技术培训班,让广大养殖户能及时了解新的养殖品种,新的养殖工艺和技术方法,或定期组织科技大篷车下乡,把知识送到村边,把知识送到池塘,现场帮助养殖户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总之,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时间可长可短,只要下去,渔民就欢迎,就能为渔民办好事办实事。这也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也是水产推广机构的神圣使命,责无旁贷。
3、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的监管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渔用饲料、水产苗种及渔药的生产经营都必须经过一定程序的审批许可,而且对饲料和渔药生产厂(车间)还要求通过GMP标准审查。市场调查发现,现在的问题苗种很普遍,水产苗种跨省运输不进行检疫的现象十分严重,为水产疫病的传播大开方便之门。假冒或套牌生产的伪劣渔药、不合格的劣质饲料屡禁不止,严重地损害养殖户的权益,并导致严重的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在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严格把关,严格执法。一要形成合力,协调互动。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的监管,涉及多个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工商、农业、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因此要想把生产、运输、包装、销售等环节都把住管好,这些相关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既各负其责又通力配合、协调行动。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监管高效。二要惩帮结合,加强常态管理。对故意造假、恶意坑渔者应依法严惩;对并非故意而是不懂法规、不按标准要求生产的厂商,我们应该向他们宣贯法规和标准,帮助他们改进生产工艺,帮助他们提高产品质量,既维护法律威严,维护市场秩序,又做到以人为本,服务企业。三要建立起有效的群众举办渠道,发动群众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在保密的前提下,对群众的重大举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只有这样多部门配合,多层次联动,官民联手,才能真正建立起并维护住一个经营守法、诚信有序的水产养殖投入品市场。
4、支持创办经济合作组织,提升养殖业的社会组织化程度
当前我国水产养殖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生产者的传统养殖方式和管理理念与现代消费理念不相适应,不顾环境容量与技术条件盲目追求高产量,造成各种疾病频繁发生,且存在不规范用药现象。二是科技创新能力不足,高效、安全、低毒、低残留的新型替代渔药和疫苗研发严重滞后,针对性治疗措施偏少。此外,良种覆盖率低,饲料技术落后,养殖水域自身污染等也都对水产品质量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三是渔业生产自身行为的可控性与外部因素不可控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一些开放式的养殖场所对外源环境污染难以控制。在现行体制下渔业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手段有限,面对众多企业和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生产,势必造成监管的缺位,难以解决水产养殖业发展中的林林总总问题。因此,最好的办法是政府采取扶持政策,支持水产养殖业者发展创办经济合作组织,合作组织代表组织成员对外统一采购,统一应对市场,对内统一提供种苗、饲料,统一技术指导及提供信息服务等等。这样既可以减少养殖者(成员)的生产成本,提高他们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做到一家有难大家帮,又可以弥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的缺位,共同维护一个健康和谐的发展水产养殖的社会环境。
5、加大科研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在中国,目前养殖的水产品种有近200种,大宗的主养品种也有几十种,鱼、虾、贝、藻、龟、鳖、蟹五花八门,有草食性的,有肉食性的,也有杂食性的,更有滤食性的;有生活在水体底部的,有生活在水体中部的,也有生活在水体上层的,更有水陆两栖的。这么庞大的阵容,这么复杂的食性,要解决它们的质量安全问题谈何容易!因此必须加大投入,针对当前良种少、良种覆盖率低、饲料技术落后、全价人工配合饲料应用率低、高效安全低毒低残留的新型替代药物和疫苗研发滞后、有效治疗药物少等现状,加快研发工作步伐,尽快提高科研水平,尽快突破制约水产行业养殖业发展的瓶颈。最近一段时期应在如下几方面有所突破:
(1)水产养殖良种的选育研究。重点解决抗病力强的品种选育问题,培育出一批生长快、抗病力强、品质好的养殖新品种。
(2)大宗主养品种不同生长阶段的健康安全养殖工艺研究。重点解决大宗主养品种苗、种及养成阶段的最科学合理的养殖容量、最低资源耗费、最快生长速度、最小环境影响的养殖模式和技术工艺问题。
(3)安全性高、效果好的广谱疫苗开发研究。重点解决主养品种的病毒性和细菌性病害的防控问题。
(4)高效、安全、低毒、低残留的新型替代药物开发研究。重点解决常见病害防治的新型替代药物问题。同时开展相应的药物动力学研究,解决安全限量和休药期问题。
(5)新型渔用饲料蛋白质研究。重点解决鱼粉的替代问题,开发出来源广、价格低廉、替代效果好的植物蛋白源。
(6)主养品种不同生长阶段的营养生理及饲料开发的研究。重点解决不同养殖品种不同生长期的营养需求问题,开发研制出针对性强、效价高、氮磷排泄低的人工配合饲料,满足生产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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