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食品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由此引发的思考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9-12-04
     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标准梳理研讨会于 11 月上旬在长沙举行,内蒙古自治区质检所作为无公害食品定点检测机构受邀派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中心主办,湖南省食品测试分析中心承办。与会代表就无公害食品标准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围绕今后的改革思路提出了各自的见解。

    无公害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

    1 .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不相适应。《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公害食品标准体系中的产品标准属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范畴,所以应有机地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不能游离于其外。

    2 .与无公害农产品的定位不相适应。无公害食品标准是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基础的强制性标准,应该定位为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安全,但目前有些标准非安全性的指标设置过多。

    3 .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及监督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投入品(化肥、农药等)种类多、变化快,现行标准检测项目和方法固定在长期不变的产品标准中,难以适应生产变化,容易造成“检而不用,用而不检”的现象。

    4 .与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需要不相适应。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使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怎样按标准生产无公害农产品。但目前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数量较少,不能覆盖大宗农产品。同时,现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规程原则性较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少,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来说很难理解和掌握。

    无公害食品标准体系改革的思路

    应将无公害食品标准体系建设与整个农业标准体系建设有机结合,以全程质量控制为主线,以制定认证类标准、引用检测类标准、细化生产类标准为重点,形成与基础性、强制性标准及技术法规相协调,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督及标准化生产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实用型标准体系构架。

    1 .对于产品标准,应体现对农产品生产中农用化学品的使用真正做到“源头控制、防患未然、发现问题、及时跟进”。

    2 .对于生产技术类标准,应由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原则上不对某产品制定全国统一的生产技术标准,可适时统一制定全国性生产技术管理规范。

    3 .关于投入品使用标准。常规标准是强制性的,不再针对无公害农产品制定新的标准。

    4 .对于产地环境标准,鉴于同一个产地生产多个产品的情况普遍存在,应按产品类别分类制定。

    5 .对于认定认证类标准,应作为无公害食品标准体系的特色和重点,按产品分类制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技术规范类标准。

    通过本次会议引发的思考

    通过这次会议,我们不仅对无公害食品标准当前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有了明确的认识,同时,也引发我们对其他食品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由不同部门发布的同类产品标准中不仅存在检测项目不同的现象,而且对于同一项目标准值的规定也不相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项目与现行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不相适应,特别是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方面存有较大的缺失;某些项目虽然规定了标准值,但是没有明确统一的检测方法。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对于当前标准繁多、修订标准工作量大、耗时较长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适度解决:

    1 .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不同部门发布的同种产品的标准进行比较,遴选最合理的标准在过渡期内统一执行。

    2 .对于公认的已不适应新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的指标先行剔除。

    3 .对于新发现的对食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存在隐患的指标应及时作出明确规定。

    4 .不必等到某种产品标准的条件全部成熟后集中发布,可以将标准拆解开来,将标准中存在明显问题的条款或项目进行修订或调整。

    5 .对于能够达成共识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应以公告或规范的形式及时发布,成熟一条,发布一条。(内蒙古产品质量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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