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三聚氰胺生产需加印食品和饲料加工禁用标识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0-01-04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加强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生产企业的责任主体地位,要求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从源头上严防三聚氰胺污染食品和饲料的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工信部《意见》要求生产企业要诚实守信,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完善产品生产及出入库台账。产品包装要登记编号,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标识。禁止三聚氰胺委托生产或贴牌生产等行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三聚氰胺生产装置要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备案,装置投产前要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通报。

    在三聚氰胺出厂销售方面,工信部要求,生产企业要建立用户登记制度,查验购买企业有效资质,了解其购买三聚氰胺的用途,不得向食品企业、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产品。建立三聚氰胺出厂销售台帐,确保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购买企业需承诺所购三聚氰胺不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建立起用户承诺制度。工信部同时要求,对三聚氰胺废料要视同三聚氰胺产品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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